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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62年,原告剅口村六组(原南河村一组)在本镇张家湖境内开垦了274亩耕地,一直在此耕地上耕作,并承担国家各种税费和劳务负担。 1986年冬季,汴河区公所因开发张家湖渔场,强行占用我组耕地面积274亩。 1987年6月剅口乡人民政府与我组(原南河一组)协商形成了《处理意见》,该274亩土地所有权属南河一组农民集体所有。 1995年5月15日,汴河镇人民政府下发汴政发[1995]20号文件,单方废止剅口乡政处理意见。 2006年8月9日,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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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政府败诉三次执行无法到位 通讯员呜民报道: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人民政府因错误作出土地权属处理决定,连续败诉三次,执行无法到位。 1962年,监利市汴河镇剅口村六组(原南河村一组)村民,在该镇张家湖境内开集体开荒274亩耕地,一直在此耕地上种植至86年,并承担国家各种税费任务和劳务负担。 1986年冬,汴河区公所非法强占该组农民良田,开发张家湖渔场,次年6月,该区公所委托剅口乡政府与南河村一组签订了协议,认定274亩耕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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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监利县人民政府、监利县汴河镇剅口村六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12次 ·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决 书 (2019)鄂10行再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荆台大道**。 法定代表人XX,监利县人民政府县长。 出庭负责人张XX,监利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委托代理人季XX,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监利县汴河镇剅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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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监利县人民政府县长韩旭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 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人政府县长韩旭拒不执行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2019年10月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19)鄂10行再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监利县二审上诉,维持洪湖法院一审判决。洪湖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监利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监政土决字(2006)1号《监利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责令监利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986年11月14日,原汴河区公所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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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荒唐的判决]世上真有“糊涂官,糊涂案。”广西北海市合浦县法制办主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判决林地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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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我是一个膝盖骨折的患者,在乐至县中医院就医,当中经过三次手术,前两次都没有弄好(医生杨静。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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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传片和特色都不神圣威严了啊!还是喜欢严谨冷静是深蓝和紫色的色调啊!背景音乐也好棒!怎么就改了呢?!改了呢!??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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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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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亲爱的各位吧友:欢迎来到法治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