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的《冒名顶替》一事,被顶替人已经死亡,不可能站出来说要回自己的利益,顶替人已经利用“朱吉吉”的身份得到了本不应得到的利益。
这样的事情,是不是法律就不去追究?是不是没人起诉就不会受理这样的案子?
可是让我想不通的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贩毒者与吸毒犯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一个愿卖一个愿买的关系,这两方也不可能相互去起诉对方。是不是法律就不能去管?
那么我国的法律是某些人自己的吗?有一个针对性、选择性吗?
这样我想这样的法律就是不完整的,法律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去保护那些法律自己选择的少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