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去年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假日酒店的游泳馆购买了1000元50张得游泳票,在10年的9月底,想要去游泳的时候,发现游泳馆停止营业,正在装修,于是询问工作人员,以及票得时间限制,答复为,装修时间为俩个月,票得时间延长俩个月,在11年1月份,我再次打电话,告诉我,还在装修,工作人员告诉我,票可以持续使用,用到11年底,于是,我在5月初去游了一次,当时,给了工作人员票,工作人员给了我一把钥匙,结果,在6月11日,我再次打算去游泳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我,现在是俩张票才能游一次,询问之,回复约,装修了,涨钱了,可是,当初我们买票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一次一张票这种条款,而装修导致我不能享受我的权利,后来在交涉过程中,游泳馆的经理告诉我票到4月30日过期,那为什么我5月初还可以使用,而且,我作为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后来,经理告诉我贴出了公告,我在游泳馆找了很久,发现,公告贴在了角落,也就是正常去游泳得人绝对是无法看到的地方,除非没事在外面大厅闲晃,那么,不明显的公告,单方面得将我所拥有的游泳票抬高价格,而且在协商过程中,说价钱由5月27日涨的,那么,所谓的涨钱是对那些花钱去游泳的人,而对于游泳票得持有者,这样在合同已经确立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价格,就是霸王条款,店大欺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