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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一下:赛锐或者可以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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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把赛锐与李昌奎相比,赛锐并不是罪不可赦。
下面我来说一下我的观点:
1、社会危害比较:
李昌奎两条人命,赛锐只有一条人命,从造成的社会危害来看,赛锐比李昌奎要小一些。
2、犯罪动机比较:
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不存在恋爱关系,所谓的“恋爱”,只是李昌奎的一厢情愿;
赛锐与吴倩有情感纠葛,虽然无法确定吴倩与赛锐是否恋爱,但是,情感纠葛肯定是有的。证据就是,吴倩能跟随赛锐去咖啡厅,有过比较正规的“谈判”。赛锐用语言和刀“强迫”吴倩与他恋爱,这个性质要比李昌奎大打出手,先奸后杀有区别。
3、大众观注比较:
一直以来,李昌奎案倍受关注,因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极大”,云南高院二审判决“非常荒唐”,才激起了社会上的“正义公愤”,成为舆论的风口浪尖;然而,赛锐案比起李昌奎案,就显得“关注度”小多了,三年了,还没有结果,这个案也是考量云南高院的“法律智慧”,是为了“竖立标杆”的一个典型案例。李昌奎案,云南高院最后“输了”;赛锐案,云南高院不能“再输”吧?如果“再输”,云南高院的“颜面”何在?中国司法的“公正性”何在?
鉴于对两个案件的一点分析,再与药家鑫案作“对比”,云南高院这个判决貌似有点“冒天下之大不韪”。
现在来一个假设,云南高院想让赛锐“不死”,仅从有“主动投案自首”情节来看,肯定是占不住脚。真的要判赛锐“死缓”,给一张“免死金牌”,那就要让被害者家属得到“精神抚慰”。作为一名“中国普通公民”,从情感和法理上给个判决:1、“赛锐家属”赔偿“吴倩家属”人身伤亡费用60万元(21年成长费用,每年3万*21年),精神创伤费用40万元,总计100万元;2、“赛锐家属”在媒体上公开向“吴倩家属”赔理,赛锐在法庭上公开请求“吴倩家属”原谅;3、前面两条能够执行的前提下,判处赛锐无期徒刑(类似于终于监禁);4、前面两条不能够执行,判处赛锐死刑立即执行;5、对于“云南高院”所引起的司法资源浪费,由云南省人大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证实了云南高院存在“营私舞敝”、“滥用职权”、“法律水平低下”的其中一条,可以由云南省人大给予云南高院进行集体警告,相关责任人给予罢免。
上述纯属个人观点,大家可以讨论。希望吧主对于此类帖子不要删除,公开讨论一下。



1楼2011-08-26 17:45回复
    不枪杀赛锐,中国法制将被彻底破坏,婚姻自由将不复存在。


    2楼2011-09-08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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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许前飞替赛锐这个杂种死的话,赛锐可以免死。


      3楼2011-09-10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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