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谟问题的提出
休谟对归纳法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他认为:“说到过去的经验那我们不能不承认,它所给我们的直接的确定的报告,只限于我们所认识的那些物象和认识发生时的那个时期。但是这个经验为什么可以扩展到将来,扩展到我们所见的仅在貌相上相似的别的物象;则正是我所欲坚持的一个问题。”即认为归纳推理的有效性不可证明,宣称这类推理不是推理,而只是一种心理“习惯”,对因果关系提出了质疑。
二、休谟问题的几种解决方案
解决休谟问题的方案有很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一下三类:第一种为归纳的合理性提出辩护;第二种否定归纳的合理性;第三种认为休谟问题根本就是假问题,从而消解了休谟问题。下面分别进行阐述:
第一种方案:代表人物有罗素,赖欣巴哈和卡尔纳普等。
罗素引入了“必然性”、“或然性”的概念,认为“在大量事例中,如果一类事物以某种方式与另一类事物相联系,那么该类事物有可能始终以类似的方式与另一事物相联系;而且随着事例的增多,这种或然性会无限地接近必然性”。但是,无限地接近必然,并不等于必然性,而且也没能证明说两个事物间相联系的事例越多,它们二者相联系的或然性就越大。罗素同时指出:归纳问题具有先验的性质,是不能被经验证明或者否证的。因为用经验证明归纳推理,就是用归纳推理证明归纳推理,是不行的;另一方面,任何反例的出现都与该原则所说的“或然性”并不矛盾。这样一来,罗素实际上是用“或然性”回避了休谟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它。
赖欣巴哈从另一个角度——概率论,对归纳的合理性提出了辩护。他提出:“认定一个情形并不意味着把它看成是一个必然事件或认为关于这个事件的命题为真;当然,也不意味着相反的情形。我们说认定一个事件,实际上并没有对于所考虑的事件肯定什么,而只是进行一种行动,关于这种行动,我们只知道一些比较一般的事情,它符合某种原则,只要遵守它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成功次数。”这样一来,归纳推理作为一种为获取最大限度成功次数的行动,其存在就有了合理性的理由。赖欣巴哈还提出了“渐进认定”的概念,即不断根据新事例来修正原有的认定。这种认定的量度,则是通过概率值来实现。归纳推理就是求相对概率的极限的过程。
卡尔纳普指出,赖欣巴哈的概率实际上是指在长序列中一种性质相对于另一种性质的相对频率,仍然属于经验科学的范畴,因而不能解决经验科学自身的逻辑基础问题。因此,卡尔纳普在相对频率之外提出了概率概念的又一种解释——确证度,用符号C表示。“假设h在证据e下的确证度为r”表示为C(h,e)=r。其中证据e是观察的结果,可以视为一个长句子,C是h和e的函数关系。卡尔纳普认为归纳逻辑和演绎逻辑相类似(这一说法后来遭到包括卡尔纳普本人在内的很多学者的质疑),演绎逻辑只涉及前提和结论直接的逻辑关系而不涉及前提和结论本身的真假;同样地,虽然h和e都有事实内容,但在确定C值时无需考虑h和e的真假。只需要借助语义模型,对h和e这两个句子进行语义分析,与任何经验无关。这样实际上时把归纳逻辑问题归结为语义学问题,它所回答的问题也就变成 由作为前提的语句过渡到作为结论的语句的可靠性问题,与休谟问题又有所不同了。
第二种方案:否定休谟问题的合理性。代表人物:波普
波普觉得休谟所指出的归纳在逻辑上不能成立是完全准确的,其推理也已经十分清楚和完备,但是不同意休谟将归纳问题的产生归结为心理学方面的原因。另外,休谟认为归纳是个事实,人们离不开它,波普则是彻底否定了休谟问题,认为归纳不仅在逻辑上不合理,在实践也无用,从而走向了演绎主义。波普提出了证伪主义,注重反面例证,用发现一只黑天鹅的例证来反驳“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这一归纳结论。
第三种方案:认为休谟问题根本就是假问题。代表人物:艾耶尔。
艾耶尔认为“一切真正的问题至少在理论上应该是可以解决的”。如果休谟问题是个真问题,那么要求证明的命题,要么可以从一个纯粹的形式原则推演出来,要么可以从一个经验原则推演出来。但是这两种办法都行不通。前者假定重言式命题可能推演出一个有关事实的命题;后者仅仅假定了他所要证明的事物,用未经证明的假定来进行论证。因为归纳推理的特点是不能保证从真的前提必然推导出真的结论,因此艾耶尔坚持对于归纳推理,不能要求有更进一步的证明,只能在实践中获得成功。
休谟对归纳法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他认为:“说到过去的经验那我们不能不承认,它所给我们的直接的确定的报告,只限于我们所认识的那些物象和认识发生时的那个时期。但是这个经验为什么可以扩展到将来,扩展到我们所见的仅在貌相上相似的别的物象;则正是我所欲坚持的一个问题。”即认为归纳推理的有效性不可证明,宣称这类推理不是推理,而只是一种心理“习惯”,对因果关系提出了质疑。
二、休谟问题的几种解决方案
解决休谟问题的方案有很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一下三类:第一种为归纳的合理性提出辩护;第二种否定归纳的合理性;第三种认为休谟问题根本就是假问题,从而消解了休谟问题。下面分别进行阐述:
第一种方案:代表人物有罗素,赖欣巴哈和卡尔纳普等。
罗素引入了“必然性”、“或然性”的概念,认为“在大量事例中,如果一类事物以某种方式与另一类事物相联系,那么该类事物有可能始终以类似的方式与另一事物相联系;而且随着事例的增多,这种或然性会无限地接近必然性”。但是,无限地接近必然,并不等于必然性,而且也没能证明说两个事物间相联系的事例越多,它们二者相联系的或然性就越大。罗素同时指出:归纳问题具有先验的性质,是不能被经验证明或者否证的。因为用经验证明归纳推理,就是用归纳推理证明归纳推理,是不行的;另一方面,任何反例的出现都与该原则所说的“或然性”并不矛盾。这样一来,罗素实际上是用“或然性”回避了休谟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它。
赖欣巴哈从另一个角度——概率论,对归纳的合理性提出了辩护。他提出:“认定一个情形并不意味着把它看成是一个必然事件或认为关于这个事件的命题为真;当然,也不意味着相反的情形。我们说认定一个事件,实际上并没有对于所考虑的事件肯定什么,而只是进行一种行动,关于这种行动,我们只知道一些比较一般的事情,它符合某种原则,只要遵守它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成功次数。”这样一来,归纳推理作为一种为获取最大限度成功次数的行动,其存在就有了合理性的理由。赖欣巴哈还提出了“渐进认定”的概念,即不断根据新事例来修正原有的认定。这种认定的量度,则是通过概率值来实现。归纳推理就是求相对概率的极限的过程。
卡尔纳普指出,赖欣巴哈的概率实际上是指在长序列中一种性质相对于另一种性质的相对频率,仍然属于经验科学的范畴,因而不能解决经验科学自身的逻辑基础问题。因此,卡尔纳普在相对频率之外提出了概率概念的又一种解释——确证度,用符号C表示。“假设h在证据e下的确证度为r”表示为C(h,e)=r。其中证据e是观察的结果,可以视为一个长句子,C是h和e的函数关系。卡尔纳普认为归纳逻辑和演绎逻辑相类似(这一说法后来遭到包括卡尔纳普本人在内的很多学者的质疑),演绎逻辑只涉及前提和结论直接的逻辑关系而不涉及前提和结论本身的真假;同样地,虽然h和e都有事实内容,但在确定C值时无需考虑h和e的真假。只需要借助语义模型,对h和e这两个句子进行语义分析,与任何经验无关。这样实际上时把归纳逻辑问题归结为语义学问题,它所回答的问题也就变成 由作为前提的语句过渡到作为结论的语句的可靠性问题,与休谟问题又有所不同了。
第二种方案:否定休谟问题的合理性。代表人物:波普
波普觉得休谟所指出的归纳在逻辑上不能成立是完全准确的,其推理也已经十分清楚和完备,但是不同意休谟将归纳问题的产生归结为心理学方面的原因。另外,休谟认为归纳是个事实,人们离不开它,波普则是彻底否定了休谟问题,认为归纳不仅在逻辑上不合理,在实践也无用,从而走向了演绎主义。波普提出了证伪主义,注重反面例证,用发现一只黑天鹅的例证来反驳“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这一归纳结论。
第三种方案:认为休谟问题根本就是假问题。代表人物:艾耶尔。
艾耶尔认为“一切真正的问题至少在理论上应该是可以解决的”。如果休谟问题是个真问题,那么要求证明的命题,要么可以从一个纯粹的形式原则推演出来,要么可以从一个经验原则推演出来。但是这两种办法都行不通。前者假定重言式命题可能推演出一个有关事实的命题;后者仅仅假定了他所要证明的事物,用未经证明的假定来进行论证。因为归纳推理的特点是不能保证从真的前提必然推导出真的结论,因此艾耶尔坚持对于归纳推理,不能要求有更进一步的证明,只能在实践中获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