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转自Anitahe的贴:
冤案一:‘骨醉’王皇后和萧淑妃这段资料在有影响力的正史中首出于《旧唐书》,而非最初的《唐会要》。先是记载了武则天带着李治的圣旨对二人‘下令缢杀之’,后来又多了‘骨醉’这段记录,乍一看以为是记载自相矛盾,原来是‘补充条款’。(我那个雷,还带这样的)又有人提到了《太平御览》。《太平御览》在很多方面是照抄前代史书的,保留了许多现在已经看不到的珍贵资料,所以这才是人们认为他的史料价值应该值得重视的原因之一。
《太平御览》明白无误地说明它在照抄唐书,因为《太平御览》成书之时,没有《新唐书》,所以其照抄的唐书只能是《旧唐书》,可是为什么没有那一段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记录,后人研究唐史特别是研究武则天史的人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
且不说连历史界基本认为是笔者抄的吕稚那一段,连吕稚那一段我都不信。
1.恶毒得很无谓,且不符合武则天当时的身份处境。
2.超于现实。别说女子,就算男人受杖责一百,也差不多内脏破裂七窍流血了,还有后来的酷刑,一个人被砍去四肢、挖去眼睛、割掉舌头那还能活吗。
3.历史上除了写吕稚的人彘,根本没听说过这种酷刑,这刑法也应该不会存在因为它本身就不符合酷刑施行的逻辑——酷刑有两个目的,或者是为了从受刑者口中得到资讯,二是纯粹地伤害受刑者以泄私愤,最残酷的酷刑比如凌迟,都是赤裸裸地对人体造成一种残酷的伤害,没听过这样先伤害,害到一半再救,救了又继续伤害的,多此一举。我们在气极时可能会这么想象,但不太可能加以实施。

有些不喜欢武则天的人把自己的想象搬出来了:‘武则天本来就没有人性,她和萧、王又是情敌。古代应该有药物,可以砍去四肢以后泡在里面,一天两天不会死’。古代连天花都是死症,如果在汉、唐就能有药物让人挨百杖砍去四肢还不死,即使留到现代也是仙丹。拿去救人,以后被车撞飞都不怕。
而二人死后被削姓,这也不单只是处罚那两个女人的事,按唐朝律法,家族被削姓后不但地位降低,且所有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在当时称为‘流人’,这是很明显的重击贵族势力、很大程度地收拢皇权,而得利者自然是当时的皇帝李治。所以,从人情上我们还没找到王、萧二人被李治处死的原因,但从政治上可以推断一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