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获得过B1(商务)B2(旅游探亲等) F(留学生及家属) J(交流访问学者及家属)H(短期工作人员及家属)以及L(跨国公司职员签证)等签证的申请人再申请同种签证时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将申请材料递交到指定的中信银行(注:申请人不必曾持该签证赴美):
已有的签证仍有效
所获签证已过期,但失效日期距此次申请日期不超过48个月
申请人必须在其常住地所属的使、领馆提出申请
大部分签证申请被要求进行额外行政审理的申请人及以前所获发的任何签证在注释栏内印有“clearance received”字样及日期的申请人都不能使用免面谈代递传递服务,而是应该预约面谈时间并亲自到使馆接受面谈,除非申请签证的目的与上一次申请完全相同。这些申请人包括:欲返回美国学校继续学业或研究的学生,欲返回美国相同地点从事商业活动的商务旅行者,其商业活动必须与以前申请中注明的活动完全相同,那些前次签证注释栏内印有“clearance received”字样及日期的申请人应该再次提交前次申请中所要求的所有文件。文件中至少应该包括详细的简历,具体的行程和包含旅行目的说明的邀请信。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能仍然被要求来使馆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