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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凉(397年-414年)十六国之一。河西鲜卑族秃发乌孤所建。都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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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凉(397年-414年)十六国之一。河西鲜卑族秃发乌孤所建。都乐都今属青海),盛时控有今甘肃西部和宁夏一部。历三主,共十八年。 秃发即“拓跋”的异译。汉魏之际,拓跋氏的一支由酋长统率,从塞北迁到河西,被称为河西鲜卑。在此居住约两个世纪,部众渐盛,务农桑,修邻好,境内安定。至秃发乌孤时期,以廉川堡(今青海民和西北)为中心,势力不断发展,初附于后凉吕光。


1楼2012-05-25 11:14回复
     秃发鲜卑自迁入雍、凉后,曹魏及西晋统治者以其与羌、胡相似
    ,设“护羌校尉”监领之,各部仍自有部帅。但鲜卑等往往被征发为兵,或被掠沦为奴婢或佃客,同时还要缴纳赋税,使民族矛盾日益尖锐。西晋初,终于爆发了以秃发树机能为首的西北诸民族反晋斗争。269年(泰始五年),西晋为了镇压因灾荒而引起的骚乱,设置秦州,派遣“勇而无谋,强于自用”的胡烈担任秦州刺史,以镇抚河陇鲜卑。但胡烈一上任,即采取高压手段,致“失羌戎之和”,成为爆发反晋斗争的导火线,秃发树机能为寿阗孙,寿阗卒后,继统其部众,活动于安定、陇西一带,史称其“壮果多谋略”。
      270年(六年)六月起事后,率众击杀秦州刺史胡烈于万斛堆(今甘肃省皋兰县东北黄河北岸),又拒击尚书石鉴进讨之师。陇右、河西其它诸民族纷纷响应。271年(七年),联合北地胡攻金城,击杀凉州刺史牵弘于青山(今甘肃省环县西),后又败凉州刺史苏愉于金山(今甘肃省山丹县南)。及275年(泰始末至咸宁元年),秃发鲜卑的势力由凉州金城郡(治榆中县,今甘肃省榆中县西北黄河南岸)西北更向西发展。高昌以东的一些鲜卑部落也起而反抗晋朝统治。 279年(咸宁五年),树机能攻破凉州,占据主要城镇,阻断西晋与河西之交通,西晋朝廷大震,遣威武太守马隆统军攻之。树机能部碎跋韩、且万能等率众万余落归降,马隆又“前后诛杀及降附者以万计”。是年十二月,隆遣归降的率善戎设骨能等与树机能大战,树机能终因寡不敌众,兵败被杀。秃发部复降于西晋。


    4楼2012-05-25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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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树机能反晋斗争虽然失败,但秃发鲜卑部落并没有因此而溃散。数传至秃发乌孤立,采取养民务农的经济政策,在政治上礼俊贤,修政刑,对外“循结邻好”,不事争战。十余年间,秃发部在后凉东南广武一带势力渐盛。394年(太元十九年,后凉麟嘉六年),后凉吕光“遣使署为假节冠军大将军、河西鲜卑大都统


      5楼2012-05-25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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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凉亡后,原秃发氏部人大部分为西秦所统治,后西秦为夏所灭,夏又亡于吐谷浑,西秦领域大部分入于吐谷浑,后又为北魏所占有。在陇西、河湟的乞伏、秃发鲜卑最终与北魏拓跋鲜卑同被汉化,至今在青海省西宁市还留存着秃发氏的后代。
          秃发鲜卑的另一部分贵族和部民则投归了河西的北凉。如傉檀弟、南凉湟河太守文支、傉檀兄子樊尼等。而傉檀子保周、破羌(即源贺)等在南凉亡后,亦投奔北凉。后北凉亡于北魏,在河西的秃发氏皆归北魏统治,北魏封保周为张掖王,破羌为西平公等。源氏一族在北魏地位显赫,后裔贺乾曜曾相唐玄宗,已完全汉化,与汉官无别。
          此外,《新唐书·吐蕃传上》载秃发樊尼后裔为吐蕃王族来源之一,云:“或曰南凉秃发利鹿孤之后,二子,曰樊尼(应为侄),曰傉檀(应为弟)。傉檀嗣,为乞佛(伏)炽盘(磐)所灭。樊尼挈残部臣沮渠蒙逊,以为临松太守。蒙逊灭,樊尼率兵西济河,逾积石,遂抚有群羌云。”或谓秃发樊尼在北凉亡后,率部进入青海、甘南一带羌族聚居地,被同化于羌,形成党项中的拓跋氏。这些问题尚待进一步探究。秃发鲜卑及其建立的南凉对河湟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利鹿孤和傉檀时,功课农桑,修筑和扩建城镇,使之成为河陇最为繁荣地区,从苑川至乐都、西平经扁都口至张掖的这段河西路的支线,曾招来了许多中外商人和僧人,在中亚陆路交通上起了一定作用。


        6楼2012-05-25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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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秃发乌孤,河西鲜卑人也。其先与后魏同出。八世祖匹孤率其部自塞北迁于河西,其地东至麦田、牵屯,西至湿罗,南至浇河,北接大漠。匹孤卒,子寿阗立。初,寿阗之在孕,母胡掖氏因寝而产于被中,鲜卑谓被为“秃发”,因而氏焉。寿阗卒,孙树机能立,壮果多谋略。泰始中,杀秦州刺史胡烈于万斛堆,败凉州刺史苏愉于金山,尽有凉州之地,武帝为之旰食。后为马隆所败,部下杀之以降。从弟务丸立。死,孙推斤立。死,子思复鞬立,部众稍盛。乌孤即思复鞬之子也。及嗣位,务农桑,修邻好。吕光遣使署为假节、冠军大将军、河西鲜卑大都统、广武县侯。乌孤谓诸将曰:“吕氏远来假授,当可受不?”众咸曰:“吾士众不少,何故属人!”乌孤将从之,其将石真若留曰:“今本根未固,理宜随时。光德刑修明,境内无虞,若致死于我者,大小不敌,后虽悔之,无所及也。不如受而遵养之,又待其衅耳。”乌孤乃受之。


          7楼2012-05-2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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