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道德、宗教等混合在一起,从而使法律带有强烈的伦理色彩,这是古代法的一个共同特点。然而,由于中国特定的历史文化条件,中国古代法的伦理化倾向特别突出,由此演变成的伦理法观念也特别强烈。这是中国古代法观念与西方古代法观念的一个重大差异。
一
伦理法观念来源于伦理法的实践,其萌芽见于夏、商、周三代。当时,在法律思想界,占统治地位的是神权宗教伦理法观念,这种观念,奉行“天罚神判”的原则,假借天和神的名义而实施司法制裁,将宗法制、奴隶主的道德和法制要求、对天命和鬼神的崇敬以及皇帝的 权威等掺合在一起,目的在于将皇帝说成是受命于天,替天统治百姓,以维护奴隶主的恒常 秩序。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封建的生产关系的兴起,原封不动地保持宗教伦理法观念已不能适应 时代发展的潮流了。于是,奴隶主阶级中的改革派孔子,提出了一整套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 “ 礼”的秩序的世俗伦理法观念,这一观念也被称之为“德治”学说,其中心思想是主张 统治人民不应仅仅靠刑罚,而更应注意道德教化。这一学说,经过战国中期孟子的发挥,影 响进一步扩大,成为儒家学说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至汉代,由于大儒董仲舒的全力提倡和汉武帝的大力支持,儒家的德治学说通过“引经断 狱”和“以礼入律”的方式,逐步渗入到立法和司法实践之中,开始了所谓“中国法律的儒 家化(道德化)”进程。从引经断狱来看,不仅在两汉时期风行全国,还一直延续到了隋唐五 代。仅当时的判例集《疑狱集》中就记录了数十例,可见影响之深远。而从“以礼入律”来 看,从曹魏的“八议”入律,到《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从《北魏律》的“ 官当”法律化,到《北齐律》的“重罪十条”等,都十分清晰地显示出伦理化在不断地深入 和扩大。而至隋唐时期,中国封建法律达到了较为完善之程度,法律的伦理化也最终完成, “唐律的一准乎礼”,表明了以礼为核心的儒家伦理道德已成为中国法律的最高价值和终 极目标,成为评价法律是否有效的基本标准。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