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字部分——留有余地,没有正面认定撞击
许云鹤案二审判决书很有写作技巧,法官实际上是没有直接认定撞击。下面先引用其最关键的说理部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由于涉案交通事故没有现场监控录相或者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只能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发时许云鹤所驾车辆其位置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根据对王秀芝伤情成因的鉴定结论,王秀芝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同时,在Jiao Jing部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及一、二审期间,许云鹤一直主张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同时,从王秀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的行为分析,也可以排除王秀芝在跨越护栏前已被撞受伤的可能。因此,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云鹤主张王秀芝是自行摔伤,自己是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
1、使用了排除法推理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该判决书依然使用了排除法式的推理。即王老太的伤既然不可能是摔跌形成的,又没有第三者,那就是许云鹤撞击的,这点逻辑和一审的判决逻辑并无二致。
2、引入鉴定机构的结论补充了证据链
但二审与一审不同的是,它补充了一个新的证据,那就是鉴定结论。这个鉴定结论实际上是认为许是撞了王的。这样就把原先的缺失的证据链补完整了。
3、法官说理依然为自己留下了余地。
但法官依然非常小心,没有直接表述“撞击”,而是引用鉴定结论,然后说许和王存在因果关系。这样就算将来鉴定结论再次被推翻,导致判决被推翻,法官是没有责任的,错在鉴定机构。
这里要指出的是,许就算申请再审成功还是会维持原判。
二、鉴定结论——中立性需要慎重考虑
从彭宇案开始,依赖于不完整证据链进行法律推理方式被社会各界狠批,法院显然也是怕了。故二审判决书直接从证据角度出发,指出许与王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判决最有力的依据是使用了最新的鉴定机构。但是笔者想指出的是,国内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性上的中立性值得考虑。在一些小案子上,国内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可以基本保证。但是在大案子上,国内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就需要重新考虑。
现行民诉法规定,法院主持的鉴定效力高于其他机构鉴定,这就引出了一个国内司法鉴定的一个至今无法解决的通病,那就是法院可能自编自导自演从鉴定结论到判决机构的独幕剧。
司法鉴定一般是在几家鉴定机构抽取的,但法院或者其上级部门政法委可以打招呼给这些司法鉴定所(法院可以决定哪家司法鉴定所属于抽签范围,也就是控制司法鉴定所业务量,政法委是党委在法律界的代表),给出有利于法院面子的司法鉴定,然后再在判决书中引用该鉴定,作出判决。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主持的鉴定效力高于其他鉴定,所以这个鉴定是胜诉败诉的关键。但这个过程中,法院完全可以自编自导自演。
如果国家机构主持的鉴定是完美无缺的,那么就不能解释一些死刑错案(如赵作海案)。当初逮捕那些犯罪嫌疑人,都是根据鉴定结论,然后政法委开会讨论决定逮捕的。但那些鉴定是GA自己做得,逮捕也是GA逮捕的,为了迎合命案必破的需要,修改鉴定结论配合逮捕以完成破案率指标,结果就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GA自编自导自演尚且如此,法院当然也不能排除此可能。
另外,鉴定机构迫于种种压力,更改鉴定结论是很容易的,特别是小悦悦案发生后,相关部门可能暗示鉴定机构配合大局营造国家的文明形象,这就难以保证鉴定专家恪守中立性。中国的司法鉴定一方面受“收钱办事”的影响,一方面又受上级主管部门(如司法局)的暗示,在重大案件中,其鉴定结论被翻来覆去,也是十分常见的。事实上,曾有一个重大刑事案子从地方到GA部作了七次鉴定,最后一次不得不依赖美国一家司法鉴定所作出意见,因为大家都相信至少美国人是中立的。
从法院角度来说,许案维持原判是最好的。一是体现舆论引导作用,配合小悦悦事件后受损的国家形象,起到服务大局的作用。二是维持既判力,避免当事人闹访和一审法院形象受损。由于王老太是个会闹事的主儿,如果不判赔钱,法院就会很麻烦,到时候还是得司法救助来解决,故让许出血为上策。
三、判决结果——出乎宣传部门意料
二审判决出来后,结果可能会出乎相关宣传部门意料,那就是依然是基本一边倒的批判王老太。原因有三:
一是王老太违法在先,却得到了最多的保护。由于现行道交法确立的交强险计算规则的缘故,导致王老太虽然即使是被认定为主因,负了60%的主要责任,但结果是许赔偿了几乎全部的钱。不符合“几分责任,几分赔偿”朴素的正义观。
二是法院公信力已经很低了。法院公信力低,源于国家机构本身信誉就低(中青报做过调查)。虽然这次法院判决在证据上看似完整了,但还是难以脱离质疑:鉴定是否中立?是否有政治干预因素?在一些重大事件上,公众已经使用“反正我信了”来调侃一些经常朝三暮四、包括在多年后突然“捅破彭宇案内幕”的政府发言人。
三是群众更不想做好事了。上级部门显然是想通过这个判决拯救滑坡的国人道德,但这个司法判决的结果是与民意认知不一致的,法院通过判决想要撇清自己责任。但结果给人的感觉那就是行人是老虎,不管行人有多大责任,一旦出了事赔钱就是司机或者被拉进事故的人。无怪乎网易的跟帖评论指出:以后敬老院可以组织几十个老头老太上街玩跨栏,这样收入就有保障啦!
许云鹤案二审判决书很有写作技巧,法官实际上是没有直接认定撞击。下面先引用其最关键的说理部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由于涉案交通事故没有现场监控录相或者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只能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发时许云鹤所驾车辆其位置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根据对王秀芝伤情成因的鉴定结论,王秀芝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同时,在Jiao Jing部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及一、二审期间,许云鹤一直主张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同时,从王秀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的行为分析,也可以排除王秀芝在跨越护栏前已被撞受伤的可能。因此,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云鹤主张王秀芝是自行摔伤,自己是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
1、使用了排除法推理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该判决书依然使用了排除法式的推理。即王老太的伤既然不可能是摔跌形成的,又没有第三者,那就是许云鹤撞击的,这点逻辑和一审的判决逻辑并无二致。
2、引入鉴定机构的结论补充了证据链
但二审与一审不同的是,它补充了一个新的证据,那就是鉴定结论。这个鉴定结论实际上是认为许是撞了王的。这样就把原先的缺失的证据链补完整了。
3、法官说理依然为自己留下了余地。
但法官依然非常小心,没有直接表述“撞击”,而是引用鉴定结论,然后说许和王存在因果关系。这样就算将来鉴定结论再次被推翻,导致判决被推翻,法官是没有责任的,错在鉴定机构。
这里要指出的是,许就算申请再审成功还是会维持原判。
二、鉴定结论——中立性需要慎重考虑
从彭宇案开始,依赖于不完整证据链进行法律推理方式被社会各界狠批,法院显然也是怕了。故二审判决书直接从证据角度出发,指出许与王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判决最有力的依据是使用了最新的鉴定机构。但是笔者想指出的是,国内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性上的中立性值得考虑。在一些小案子上,国内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可以基本保证。但是在大案子上,国内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就需要重新考虑。
现行民诉法规定,法院主持的鉴定效力高于其他机构鉴定,这就引出了一个国内司法鉴定的一个至今无法解决的通病,那就是法院可能自编自导自演从鉴定结论到判决机构的独幕剧。
司法鉴定一般是在几家鉴定机构抽取的,但法院或者其上级部门政法委可以打招呼给这些司法鉴定所(法院可以决定哪家司法鉴定所属于抽签范围,也就是控制司法鉴定所业务量,政法委是党委在法律界的代表),给出有利于法院面子的司法鉴定,然后再在判决书中引用该鉴定,作出判决。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主持的鉴定效力高于其他鉴定,所以这个鉴定是胜诉败诉的关键。但这个过程中,法院完全可以自编自导自演。
如果国家机构主持的鉴定是完美无缺的,那么就不能解释一些死刑错案(如赵作海案)。当初逮捕那些犯罪嫌疑人,都是根据鉴定结论,然后政法委开会讨论决定逮捕的。但那些鉴定是GA自己做得,逮捕也是GA逮捕的,为了迎合命案必破的需要,修改鉴定结论配合逮捕以完成破案率指标,结果就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GA自编自导自演尚且如此,法院当然也不能排除此可能。
另外,鉴定机构迫于种种压力,更改鉴定结论是很容易的,特别是小悦悦案发生后,相关部门可能暗示鉴定机构配合大局营造国家的文明形象,这就难以保证鉴定专家恪守中立性。中国的司法鉴定一方面受“收钱办事”的影响,一方面又受上级主管部门(如司法局)的暗示,在重大案件中,其鉴定结论被翻来覆去,也是十分常见的。事实上,曾有一个重大刑事案子从地方到GA部作了七次鉴定,最后一次不得不依赖美国一家司法鉴定所作出意见,因为大家都相信至少美国人是中立的。
从法院角度来说,许案维持原判是最好的。一是体现舆论引导作用,配合小悦悦事件后受损的国家形象,起到服务大局的作用。二是维持既判力,避免当事人闹访和一审法院形象受损。由于王老太是个会闹事的主儿,如果不判赔钱,法院就会很麻烦,到时候还是得司法救助来解决,故让许出血为上策。
三、判决结果——出乎宣传部门意料
二审判决出来后,结果可能会出乎相关宣传部门意料,那就是依然是基本一边倒的批判王老太。原因有三:
一是王老太违法在先,却得到了最多的保护。由于现行道交法确立的交强险计算规则的缘故,导致王老太虽然即使是被认定为主因,负了60%的主要责任,但结果是许赔偿了几乎全部的钱。不符合“几分责任,几分赔偿”朴素的正义观。
二是法院公信力已经很低了。法院公信力低,源于国家机构本身信誉就低(中青报做过调查)。虽然这次法院判决在证据上看似完整了,但还是难以脱离质疑:鉴定是否中立?是否有政治干预因素?在一些重大事件上,公众已经使用“反正我信了”来调侃一些经常朝三暮四、包括在多年后突然“捅破彭宇案内幕”的政府发言人。
三是群众更不想做好事了。上级部门显然是想通过这个判决拯救滑坡的国人道德,但这个司法判决的结果是与民意认知不一致的,法院通过判决想要撇清自己责任。但结果给人的感觉那就是行人是老虎,不管行人有多大责任,一旦出了事赔钱就是司机或者被拉进事故的人。无怪乎网易的跟帖评论指出:以后敬老院可以组织几十个老头老太上街玩跨栏,这样收入就有保障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