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远的穗穗)
破军星引用了白家律师段军齐的专业意见, 指出了字母君的法律观点可能有偏差, 立即引来了两位类似周家律师的人物, 在贴里为周家说话, 为字母君辩解, 还说警X法官都会盯着白静吧的言论, 这白静吧真是受宠若惊, 难道警X办案和法庭判案, 都得引用白静吧的意见? 亦或看到谁的言论对他们不利, 就修理谁?一宗家庭杀妻自杀案为何会惹起如此超乎寻常的反应?
不断有人坚持要把周乔诈骗案和白家的死亡赔偿, 遗产分割, 巨春雷侵害名誉案扯在一起, 尽管有专业律师声明是分开独立的案件, 但这些懂法人士仍然坚持四案为一案论, 这又是一种奇怪的现像。
巨春雷指控白静的四项大罪, 其中三项都与乔宇有关, 难道, 白静的证供真有那么大的杀伤力, 不把白静和乔宇说成有私情, 就无法削弱白静生前证供的公信力? 如果审了巨春雷, 若他有罪, 那么白静和乔宇有私情的说法, 将不会成立, 这样, 乔宇的官司就可能出现不同的后果? 为了确保乔宇被定罪, 所以白静必须与乔宇扯在一起, 必须先定了乔宇的罪才能审白静其它的案? 才能对周家有利? 当初周家起诉乔宇, 警X捉得快, 反应也真快, 但为何有些事情, 对待的态度却不一样?
既然有两位法律专家, 三百和私人, 在破军星的贴里大谈法律, 我也顺便在这里请教一下;
白静死前十天内, 多次受到周家发出死亡威胁, 白静去报警, 却没给她立案或提供保护, 称这是家事, 先自己解决。在美国, 只要有人发出死亡威胁, 就立刻会被警X逮捕, 也许国内警X的办案程序不一样, 非得等出事了之后才能介入!
周成海跟朝阳区功安局某些警X, 关系似乎十分要好, 从一些周成海手机短讯截图中, 可看得出有些警X对周成海相当客气, 以致周家兄弟敢在派X所公然殴打白静, 周家兄弟的底气从何而来?
一般警X办案, 要查周成海或白静的短讯, 到电讯公司一查, 全都清楚了, 为何凶案发生后, 警X把周和白的手机都以办案的名义收缴了, 都四个月了, 该办完了吧, 白静的手机却没归还白家, 那是白家的私产啊, 如果要用来作呈堂证供, 周杀白已经不用审了, 难道留给周与乔的诈骗案来用吗? 甲案的证物乙案用, 奇怪!
三百曾经劝破军星别谈论周的前妻,据说, 周的前妻李X英, 是执业律师, 擅打商业诈骗官司, 案发的时候, 她的办公室和巨春雷的工作地方竟然在同一座商业大厦里面, 这位律师也在朝阳X院长驻, 周死后从不露脸, 有那么多的巧合, 难怪别人会浮想连篇。
据说, 段军齐律师在五月初就准备好一切材料, 到朝阳X院兴讼, 岂料这么简单的民事案, X院竟然拒不接办, 连资料也不收, 后来, 段律师到高院申诉, 高院要求朝阳X院快快办理, 这才接收了材料, 但却迟迟不肯立案, 按正常程序, 立案后, 若因案件和别的案件有关, 可以延审, 等另一案件审完, 再审后面的案, 但至今就是还没有立案, 段律师执业这么多年, 也是首次遇到这种情况, 以下是段律师的疑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之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白静家属于2012年5月初便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X院提交了起诉巨春雷侵犯白静名誉权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但至今未得到法院任何书面答复,法院只是以案件立案需要内部审批为由推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立案审查期限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法院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后均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审查,要不正式立案,并通知原告;要不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坚决不允许久拖不决。但朝阳X院的做法显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难道一个直辖市的区一级法院有权利以内部审批为由,公然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究竟该案件有什么难言之隐,令朝阳X院在立案问题上如此纠结?
最新的状况是, 朝阳X院称因为某件网络侵害名誉案, 造成极大影响, 所以新规定是, 网络侵害名誉案, 必须上报, 这一上报, 不知又要等多久, 至今仍无法立案, 在国内打官司可真不容易, 这一连串的现像, 还望两位法律高人指点一下, 为段律师和大家解惑, 我觉得周家的利益充份受到了法律保护, 但谁去保护白家的呢?
破军星引用了白家律师段军齐的专业意见, 指出了字母君的法律观点可能有偏差, 立即引来了两位类似周家律师的人物, 在贴里为周家说话, 为字母君辩解, 还说警X法官都会盯着白静吧的言论, 这白静吧真是受宠若惊, 难道警X办案和法庭判案, 都得引用白静吧的意见? 亦或看到谁的言论对他们不利, 就修理谁?一宗家庭杀妻自杀案为何会惹起如此超乎寻常的反应?
不断有人坚持要把周乔诈骗案和白家的死亡赔偿, 遗产分割, 巨春雷侵害名誉案扯在一起, 尽管有专业律师声明是分开独立的案件, 但这些懂法人士仍然坚持四案为一案论, 这又是一种奇怪的现像。
巨春雷指控白静的四项大罪, 其中三项都与乔宇有关, 难道, 白静的证供真有那么大的杀伤力, 不把白静和乔宇说成有私情, 就无法削弱白静生前证供的公信力? 如果审了巨春雷, 若他有罪, 那么白静和乔宇有私情的说法, 将不会成立, 这样, 乔宇的官司就可能出现不同的后果? 为了确保乔宇被定罪, 所以白静必须与乔宇扯在一起, 必须先定了乔宇的罪才能审白静其它的案? 才能对周家有利? 当初周家起诉乔宇, 警X捉得快, 反应也真快, 但为何有些事情, 对待的态度却不一样?
既然有两位法律专家, 三百和私人, 在破军星的贴里大谈法律, 我也顺便在这里请教一下;
白静死前十天内, 多次受到周家发出死亡威胁, 白静去报警, 却没给她立案或提供保护, 称这是家事, 先自己解决。在美国, 只要有人发出死亡威胁, 就立刻会被警X逮捕, 也许国内警X的办案程序不一样, 非得等出事了之后才能介入!
周成海跟朝阳区功安局某些警X, 关系似乎十分要好, 从一些周成海手机短讯截图中, 可看得出有些警X对周成海相当客气, 以致周家兄弟敢在派X所公然殴打白静, 周家兄弟的底气从何而来?
一般警X办案, 要查周成海或白静的短讯, 到电讯公司一查, 全都清楚了, 为何凶案发生后, 警X把周和白的手机都以办案的名义收缴了, 都四个月了, 该办完了吧, 白静的手机却没归还白家, 那是白家的私产啊, 如果要用来作呈堂证供, 周杀白已经不用审了, 难道留给周与乔的诈骗案来用吗? 甲案的证物乙案用, 奇怪!
三百曾经劝破军星别谈论周的前妻,据说, 周的前妻李X英, 是执业律师, 擅打商业诈骗官司, 案发的时候, 她的办公室和巨春雷的工作地方竟然在同一座商业大厦里面, 这位律师也在朝阳X院长驻, 周死后从不露脸, 有那么多的巧合, 难怪别人会浮想连篇。
据说, 段军齐律师在五月初就准备好一切材料, 到朝阳X院兴讼, 岂料这么简单的民事案, X院竟然拒不接办, 连资料也不收, 后来, 段律师到高院申诉, 高院要求朝阳X院快快办理, 这才接收了材料, 但却迟迟不肯立案, 按正常程序, 立案后, 若因案件和别的案件有关, 可以延审, 等另一案件审完, 再审后面的案, 但至今就是还没有立案, 段律师执业这么多年, 也是首次遇到这种情况, 以下是段律师的疑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之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白静家属于2012年5月初便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X院提交了起诉巨春雷侵犯白静名誉权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但至今未得到法院任何书面答复,法院只是以案件立案需要内部审批为由推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立案审查期限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法院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后均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审查,要不正式立案,并通知原告;要不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坚决不允许久拖不决。但朝阳X院的做法显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难道一个直辖市的区一级法院有权利以内部审批为由,公然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究竟该案件有什么难言之隐,令朝阳X院在立案问题上如此纠结?
最新的状况是, 朝阳X院称因为某件网络侵害名誉案, 造成极大影响, 所以新规定是, 网络侵害名誉案, 必须上报, 这一上报, 不知又要等多久, 至今仍无法立案, 在国内打官司可真不容易, 这一连串的现像, 还望两位法律高人指点一下, 为段律师和大家解惑, 我觉得周家的利益充份受到了法律保护, 但谁去保护白家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