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捐资助学摧毁《义务教育法》
金羊网 2007-01-30 09:29:56
■朱永平正在召开的广州两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继续炮轰捐资助学,强烈要求立即取消或逐步取消该项收费。在去年两会期间,我郑重向市教育局提交取消学校捐资助学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议。市教育局正式行文答复:捐资助学是国家法律允许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的行为。答复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当政府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寻找法律依据出现误差以后,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又依此制定一项涉及千千万万百姓利益的政策,社会危害更是巨大。教育部门正是误解《教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使众多百姓肩负了一座名为“捐款”的大山。《教育法》第六十条“国家鼓励个人捐资助学”规定的对象决不是千千万万的学生家长。法规中的“个人”是指海内外分散的、不特定的慈善人士、海内外华侨或自愿捐款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我们说捐资助学具有非法性不过分。一是行政无法源依据即非法, 二是“捐资”具有强迫性而违反合同法,三是“助学”可能帮助不了交款者子女的学业而违反民法,所以“捐资”加“助学”摧毁了《义务教育法》,让中国的义务教育的法制形象面目全非。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法》的误解成为教育乱收费的挡箭牌,这不是法律的错,立法者绝不会想到法律日后会被用作乱收费的工具,这是百姓百思不得其解的主因。法律是人民制定的。如果人民发出更多的声音要求正确适应法律的话,行政部门应是尽快考虑解决问题的对策时间表啦。(作者系广州市知名律师)
(日京/编制)
这个同学们可以去网上搜到,同时可以咨询网上律师。 并不是这社会没有爱心,只是感觉助人为乐这种事如果强迫去做的话也许会痛苦。。
而且我们也还只是消费者,看到说强迫交多少多少的,不交就好像会看不起一样、对这种做法,我表示很无奈,钱多钱少是爱心,人家不交也可以,为什么一定要规定交多少?弱弱问一句,这样收钱,和收保护费有区别么?
金羊网 2007-01-30 09:29:56
■朱永平正在召开的广州两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继续炮轰捐资助学,强烈要求立即取消或逐步取消该项收费。在去年两会期间,我郑重向市教育局提交取消学校捐资助学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议。市教育局正式行文答复:捐资助学是国家法律允许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的行为。答复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当政府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寻找法律依据出现误差以后,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又依此制定一项涉及千千万万百姓利益的政策,社会危害更是巨大。教育部门正是误解《教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使众多百姓肩负了一座名为“捐款”的大山。《教育法》第六十条“国家鼓励个人捐资助学”规定的对象决不是千千万万的学生家长。法规中的“个人”是指海内外分散的、不特定的慈善人士、海内外华侨或自愿捐款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我们说捐资助学具有非法性不过分。一是行政无法源依据即非法, 二是“捐资”具有强迫性而违反合同法,三是“助学”可能帮助不了交款者子女的学业而违反民法,所以“捐资”加“助学”摧毁了《义务教育法》,让中国的义务教育的法制形象面目全非。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法》的误解成为教育乱收费的挡箭牌,这不是法律的错,立法者绝不会想到法律日后会被用作乱收费的工具,这是百姓百思不得其解的主因。法律是人民制定的。如果人民发出更多的声音要求正确适应法律的话,行政部门应是尽快考虑解决问题的对策时间表啦。(作者系广州市知名律师)
(日京/编制)
这个同学们可以去网上搜到,同时可以咨询网上律师。 并不是这社会没有爱心,只是感觉助人为乐这种事如果强迫去做的话也许会痛苦。。
而且我们也还只是消费者,看到说强迫交多少多少的,不交就好像会看不起一样、对这种做法,我表示很无奈,钱多钱少是爱心,人家不交也可以,为什么一定要规定交多少?弱弱问一句,这样收钱,和收保护费有区别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