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