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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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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IP属地:山西1楼2013-03-26 10:34回复
    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IP属地:山西2楼2013-03-26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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