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购置了一台需要安装的生产用设备,与该设备有关的业务如下:
(1)2009年1月20日,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供生产车间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买价500 000元,增值税额为85 000元;发生运输费10 000元,保险费及包装费用19 000元,上述均以银行存款支付,该设备交付本公司安装部门安装。
(2)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生产用原材料一批,该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60 000元,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 200元。
(3)安装设备时领用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一批,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40 000元,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为60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4)发生人工费31 700元。
(5)2009年6月30日,安装工程结束并随即投入使用,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
(6)2010年末,对该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预计可收回金额为300 000元。计提减值后,剩余使用年限为3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