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0.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
3.0.3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给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移交。
3.0.4 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见附表A.0.1),主要是考核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综合水平,如项目多,表中空格不够,可增添附页。该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结论,归入本规程的施工准备文件。
3.0.5 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使用本规程各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0.6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见附表A.0.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程规定,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填入表中验收记录栏。表中验收结论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填写。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组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进行商定后,建设单位根据参加验收各方所提意见填写验收结论。
3.0.7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见附表A.0.3),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逐项细致、认真地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
3.0.8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见附表A.0.4)中,资料核查部分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逐项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主要功能抽查部分,由项目验收组成员商定抽查项目进行资料抽查,有疑义时可对实物局部(或全部)进行现场实测,并由验收组填写抽查结论。
3.0.9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中“室内环境检测报告”项,应在建筑工程竣工时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
3.0.10 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时,如某项核查未达到本规程规定的相应“核定原则”,则该项目核查结果应定为“不符合要求”。
3.0.11 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如该项目关系到结构安全、人身健康和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该单位工程不具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
3.0.12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见附表A.0.5),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抽查。抽查数量及质量评价规定按下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