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典型案例吧 关注:247贴子:407
  • 0回复贴,共1

从一起刑事申诉状看冤假错案是怎样产生的(1)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申诉人:钱某某,系本案被告人钱某某的女儿。
申诉请求事项:要求撤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刑中字第0016号刑事裁定书及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刑初字第0034号刑事判决书,再审作出公正判决,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04年8月初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见被害人陈某某在家门口外面水池洗菜,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系东西紧邻,虽然曾在十多年前由于建房发生予盾,关系不睦。但由于后来被告人母亲去世,,被害人主动上门送礼慰问,双方关系和解,后被害人又约被告人上门打牌玩耍,被告人对其动手动脚,被害人亦未反对,被告人则认为被害人对其有意。现见被害人一人在门外洗菜,即上前将被害人抱住要强行接吻,遭被害人拒绝,并说:“别给人看着”,被告人听后遂拉着被害人向水池附近的厨房走去,意图继续接吻亲热,此时发现约40米外在路上有邻居熟人经过,怕被人看着,遂松手回家。
2004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自认为被害人对其有意,一直暗恋着被害人,想和被害人发生关系,但又不敢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抱着:“她同意我就睡,不同意我就走”的目的,并有着如果进不了门,就站在门外看看她就走的思想准备。遂翻阳台进入被害人家中,被害人和女儿睡在家中,听见响动,呼喊有贼,被告人遂即离开。被告人和被害人既无语言交流,又无肢体接触,被害人当时亦不知来者何人。
2012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有想和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想法,仍抱着:“她同意我就睡,不同意我就走”的目的,再次来到被害人二楼门外走廊上,尚未进门说话,被害人发觉,开门冲出来对其斥骂:“狗日的,你来干什么。”被告人见风向不对,说:“我不敢了,保证下次不来了。”并立即下楼离开,被害人从楼上追到楼下,一手抓住被告人一只手,不让其离开,另一只手拿着手机声称要报警,被告人听说要报警,害怕受到国法处理用另一只手去抢夺害人另一只手上的手机,被害人一手之力难敌被告人一手之力,情急之下用嘴将被告人的手指咬伤。两人在纠缠推拉中,被害人不慎摔倒,被告人心想我要走,她不让我走,说明她仍然对我有意,遂向被害人表白爱恋之心,想和被害人发生关系,并用征求协商的口吻说:“你让我放一次吧。”但遭到了被害人的拒绝,被害人说:“你走吧,我骨头摔伤了,”被告人不敢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放弃了利用被害人受伤之机可以轻易强奸得手的机会。暗然离去。后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被传唤,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当晚发生的案情,并主动坦白了当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两起案情。
需要说明的是被害人的第一次报案笔录和被告人的供述基本吻合,对上述三起案情的描述基本一致,没有出入。但被害人以后的笔录把被害人追赶被告人改成了被告人追赶被害人,并增加了拉裤子的情节。据被告人称自已文盲胆小,被采用威逼利诱迫其承认有拉裤子情节(据被告人在取保期间透露,取保前办案人员询问时要其承认这一情节,被告人不肯,但架不住办案人员说:“反正马是就放你出去了,你承认下来也没有多大事,你不承认,认罪态度不好,不放你出去。”被告人回家心切,就违心承认了。)。
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将被告人由刑事拘留转为取保侯审,向检察机关提请起诉意见书中,对第一起及第二起案情不予认定犯罪,对第三起案情虽构成强奸,但情节上认可是被害人追赶被告人,且被告人有放弃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力度,将被告人转捕,起诉书以第一、三起构成强奸未遂,第二起构成强奸犯罪预备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偏听偏信公诉人一面之词,无视被告人当庭陈述(第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要和被害人强行接吻遭拒绝,被害人当时并说:“别给人看着。”当时被害人因附带民事诉讼,就在被告人身旁,对被告人的陈述,无任何异义表示。),无视辩护人关于第一、二起不构成犯罪,第三起中关于谁追谁认定错误,摸胸、拉裤子情节存在众多疑点矛盾,(摸胸疑点:被告人当时一手被人抓住不放,另一只手又要去抢手机被咬伤,无第三只手摸胸。拉裤子疑点:1,被告人称被诱供。2,被告人第一次被传唤,8年前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两起案件都交代了,当天发生的事怎么会不交代?3,被害人第一次报案笔录,和被告人的第一次交代其本一致,都没有拉裤子的情节,为什么巧合?4,被害人在以后的笔录中,将害人追赶被告人改成了被告人追赶被害人,又增加了拉裤子情节,有明显造假嫌疑。)疑罪从无,即使有罪也应认定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在起诉书的基础上又加重处罚力度,认定三起均构成强奸未遂,判处实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先是动员被告人撤诉未果,开庭时,辩护人提出第一起案件,被害人说:“别给人看着。”说明双方关系暧昧,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也应定猥亵妇女罪,时隔8年,依法不予追究。第二起案件,双方既无语言交流,也无肢体接触,依强奸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第三起案件,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未违背被害人意志,不应构成犯罪。分明是被害人追赶被告人,一审法院认定是被告人追赶被害人,是否是认定事实不清,并对一审认定的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提出质疑,并提出即使有罪也应认定犯罪中止。(详见上诉状补充材料)。出庭检察员的辩解意见:第一起案件,被害人虽说:“别给人看着”不能说明二人关系暧昧,被告人有想和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想法,就是强奸故意,把被害人拉向厨房就是企图强奸,发现大路上有人而离开,就是强奸未遂。第二起案件,二人虽无语言交流、肢体接触,但被告人主观上有想和被害人发生关系的奸淫意图,就是具有强奸故意,进入被害人家中的行为就构成强奸行为,被害人发觉呼喊而逃走,就是强奸未遂。第三起案件,无论是被害人追赶被告人,还是被告人追赶被害人,无关紧要,不影响强奸罪名成立。关于证据,凡是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被告人有想和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想法就具有强奸故意,和被害人抢手机、纠缠推拉就是暴力强奸行为,被害人摔倒谎称骨头受伤,就是出现了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是强奸未遂。对于检察员苍白无力、强词夺理、问非所答、牵强附会、不值一驳的辩解意见,二审法庭全盘接受,遂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申诉理由。
1,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钱建华再次架木梯翻阳台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意图奸淫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陈某某发现后欲报警,被告人钱建华抓住被害人陈某某不让报警。后被害人逃至楼下,被告人钱建华追赶上,并将被害人陈某某抱住,摸其胸部、抢其手机,被害人陈某某咬了被告人钱建华几口进行反抗。后被告人钱建华又将被害人陈某某推到浴室中,剥其裤子,意欲强行奸淫陈某某。”违背了事实真相,理由如下。
(1)事实真相是被告人来到被害人楼上室外,被害人发现并出来对其斥骂,被告人见风向不对,当即说;“我走了,保证下次不来了。”,并立即下楼要离开,是被害人从楼上追到楼下,一手抓住被告人的一只手,不让其离开。并用另一只手拿着手机要报警,被告人听说要报警,害怕受到国法处理,用另一只手去抢夺被害人另一只手上的手机,被害人一手之力难敌被告人一手之力, 情急之下用嘴将被告人的手指咬伤。这一事实不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还有被害人第一次报案笔录与其相互印证。铁证如山,不容篡改。
(2)究竟是被害人追赶被告人,还是被告人追赶被害人,并不是如二审中检察员所称是无关紧要的枝节小事,而是对本案定性有至关紧要的意义,其后果有天壤之别。如果是被告人追赶被害人,则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自然顺理成章,明显构成犯罪。如果是被害人追赶 被告人则另当别论,可能导致无罪。
(3)被告人的一只手被人抓住,脱身不得,另一只手又要去抢夺手机,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怎么有可能去将被害人抱住,又摸其胸部呢?除非被告人有三只手或四只手才有可能。被告人的手指被咬伤后,鲜血淋漓,俗话说十指连心,其疼痛可想而知,被告人一只手被人抓住,不得脱身,另一只手去抢手机又被咬得鲜血淋漓,在这样的情况下,居然不顾疼痛,还要去拉被害人的裤子意图强奸,此情此景,显然于情于理不合,叫人难以相信。加之卷宗材料中有关拉裤子的证词疑点矛盾众多(详见一审辩护词),疑罪从无,应予排除。
(4)本案辩护人在一审中就提出公诉人起诉书有违事实真相,但一审法院漠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偏听偏信公诉人一面之词,错误认定事实。二审中上诉材料以铁的事实证据说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但仅凭检察员一句无关紧要,二审法院明知黑白颠倒,但不顾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人员的职业良知,裁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申诉人不知这究竟是有人为规避错案追究制度、维护既得利益不受冲击而上下串通,投桃报李,官官相护。还是有人为了要搞出政绩,故意夸大被告人的罪行,栽赃陷害,制造新的冤假错案。连系社会上一连串人为冤假错案被披露曝光,对此案不能不叫人忧心重重。


1楼2013-05-21 10:3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