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行政系统——采用州、县二级制。
1)州长官为刺史,下有上佐、判司和录事参军。
--上佐——长史、司马,没具体职事,辅佐刺史而已。
--判司——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六参军,与尚书省六部对应,具体分管州的官吏考课、礼仪、赋税、仓库、户口、驿传、刑狱和工程水利各方面事务。
--录事参军——负责监察举劾本州六曹官吏,相当于朝廷御史台与尚书左右丞的职责。经学博士、医学博士、市令——分别负责学校、医药与市场交易。
2)县长官为县令,下设县丞、主薄和县尉。
--县丞——县令副手,相当于州上佐。
--县尉——负责管辖诸曹吏员、追捕盗贼,相当于州判司。主薄——负责勾检稽失,监察官吏,相当于州录事参军。
3)府:京都和曾作为陪都的州为显示其地位重要而称为府。府官与州官设置相同,仅名称稍有变化,如长官称尹,副长官称少尹。边疆地区设置都护府以管辖广大边境,都护府设官也与州相同,仅长官称都护与副都护。4)道:唐代前期是一种监察区。唐太宗“因山河形便,分天下为十道”。各道由皇帝不定期派巡察使或采访使巡视,监察地方官吏和了解各地情况。
道的长官的下属有副使、行军司马、判官、使、掌书记、推官、巡官、衙推等一大批幕职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