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的角度看由有限到无限的跳跃,在多玛斯是合理的跳跃,他对天主的存在所提出的证明,是无法驳倒的。他指出五个途径,来证明天主的存在及特性,此即著名的五路。
第一节第一路——动律的论证
多玛斯说:「神的存在可以用五种方式来证明,第一为更明显的路是取自动的方面。宇宙中有些东西在动,而且有感官左证。然而,凡动者皆为他物所动。因为,除非是依照一个潜能之物对其动向的止境而说没有一物是动的,而推动者必是一现有之物。因为动不是别的,只是把一件事物由潜能引到现实而已。但是,除非是藉一件在现实的事物,没有一件事物能由潜被引到现实,例如火,它是在现实的热,使水,它是在潜能的热,成为现实的热,这样它推动和变化它。但是不可能有一物,它同时在同一光景下是在潜能又在现实,只有在不同的光景下才能如此;因为凡是现实的热者,不能同时是潜能的热,但是能同时是潜能的冷者。所以在同一观点之下,不可能一物同时是推动者和被推动者,就是说它自己推动自己,所以说凡动者必须为它物所推动,如果推动者本身亦在动,那么必须它自己亦为它物所推动,而后者又为第三者所推动。然而这里不能如此无穷的推下去,因为不然的话,没有一个第一推动者了,由是亦没有其它推动者。因为中间的推动者不动,除非是被第一推动者所推动,例如棍子不会动,除非是被手所推动。所以必须有一个第一动,不被任何其它事物所推动,而这就是大家所了解的神。」
有物变化,积极的变化,乃直接自明的事实,所谓动,乃泛指变化,物质的和精神的都包括在内。「一物之动乃由它物所动」之原理,乃建立在「实现与潜能」的形上原理上,也是形上原理,也就是说可以应用到整个的存有,不只物质的存有。
变化的一系列原因,不能推到无限。因为一旦不能肯定不变的原因,就无法找到变化的充足理由,如此也将永远离不开矛盾,第一路肯定变化皆有其存在的理由,即不变而使一切变化者。变化现象要求不变的推动者。
论证步骤如下:凡是一物之动,都是被动于他物。觉识明知有物在动,例如太阳。故此是被动于另一物。那另某一物,或动或不动。它如果不动,结论已成:必须肯定有一不动的主动者。吾人称之为天主。它如果动,故被动于另一主动者。故此,或上溯进至无穷,或终止于某一不动的主动者,但不可上溯无穷,故此必须肯定有一物不动,并是第一主动者,此即天主。
第二节第二路——因果律的论证
多玛斯说:「第二路是取自推动因,在这些可感觉的事物中,我们找到推动因的程序。但是找不到,而且也不可能找到一物是自己的推动因,因为不然的话,他先自己而存在了,这是不可能的。然而在推动因上,无休止的向前推进亦是不可能,因为在一切有程序的推动因中,第一个是居中者的原因,而居中者是后者的原因。不管居中者是许多或只是一个,取消了原因,则效果亦被取消,所以如果在推动因上,无休止的向前推进,就是说没有第一个推动因了,那么这样也就没有最后的效果了,亦没有居中的推动因了,这显然是假的,所以必须肯定有第一推动因存在,这就是大家所称呼的神」
成因之存在也是事实,不过此事实自明的程度较小,对于两件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正如休谟所说,我们缺少直接的认识或经验。不过,因果现象容易由另一事实引伸出来,即物之起始。一棵树,一只牛,我自己,以前不存在而现在存在,那么开始存在者,不能始于自己,否则必须始于一个尚未存在的自己。若始于无,无乃非有,也不能完成有,否则有与无共存,必陷入矛盾。因此开始存在者,必由另一物使之存存,此另一物即完成原因。
论证步骤如亚里斯多德的形上学所述:凡是自动体的被动,都是因为自己的爱欲有所追求。为此理由,可知在那某一自动体内发动的那一部分之被动,也必是因为自己的爱欲有所追求。爱欲的感动,是一种被动而动:被动于对象的吸引。爱欲的对象,发出吸引力,所发出的动,却完全是不被动的动。它这样的动力,高于被动的爱欲。这样的发动者,是最高的、绝离的、完全不动的、第一发动者。根据上面的推论,「它是存在的,实有的」;乃是一个必然的结论,这样的发动者,就是天主。
第三节第三路——万物的非必然性的论证
多玛斯说:「第三路是取自可能性和必然性。其推论如下:在事物中我们找到有些是可能存在的及可能不存在的,既然发现有些物出生,有些物损坏,由是它们是可能存在和不存在。但是不可能一切这类性质的事物常常存在,因为他的不存在是可能的,而有一时期就是不存在。所以如果一切都能不能存在,则有一度在事物中什么也没有存在。但是如果这事属实,则现在什么也不存在了,因为凡不存在者不能开始存在,除非是来自存在者,所以如果没有一存在者,则不可能有一物开始存在,而如此,现在什么也不存在了,这显然是假的,所以不是一切事物皆是可能存在者,而在事物中必须有必然者。但是一切必然者,或者由别处有其必然的原因,或者没有,不过在有必然的原因的必然事物中,不可能无休止的向前推进,如同不能在创造因上一般,己为上面证明了。所以必须肯定有一物,他本身是必然的,不从别处有其必然的原因,而他是其它事物的必然原因。这就是大家所说的神。」
第三路使我们肯定一个必要存有的存在,前三路皆自变化提出论证,第一路自普遍的变化现象,第二及第三路自特殊的变化现象,因此可以说,第二及第三路实乃第一路的特殊化。
论证步骤如下:在所有一总原因,按品级和次序,排成的系统上,第一原因,是中级原因的原因;中级原因,是末级原因的原因。换言之,末级原因是中级原因的效果。中级原因,是第一原因的效果。中级原因,或有一个,或有许多。果无因不生。去因必去果。故此,去第一原因,必再无中级原因。但由果推因,逐级上溯而推,推至无穷无限,永无止境,则是没有任何原因,是第一原因。故此,中间各级所有一切原因,都被取消。这显然是错误的。故此,必须肯定有一原因,是第一原因,它就是天主。
第四节第四路——万物的成全或美善之等级的论证
多玛斯说:「第四路取自事物中所找到的等级。在事物中发现有些是更多或更少善、真和尊贵。如此关于其它同类的性质。但是更多或更少对不同的事物说,是依照他们接近最高事物的不同程度,例如越是接近最热者,则越热。所以当有一最真、最善、最尊贵之物存在,由是他是最高的有。因为『凡最真者,亦是最实有者』犹如在形上学书中说了,凡在某种类中是最高者,是一切属于该类的原因。比如火,是最热者,是一切热的原因,如在同书中所说的,所以有一物存在,他是一切事物的存在、善、和任何完美的原因。而这我们称他为神。」
第四路所根据的事实是事物之完全有多少或大小的等级,乃指实在的等级,因此作为有限度事物的原因的至全至善,乃实在的,不是理念的。此处所论的完全,乃指超越的完全,可与存有互换。
第四路可应用到任何价值上去,我们应该实现一个价值,因为我们没有,即是说:有一现实已经有此价值,而我们应该分享它,如果此价值的现实,其价值也是分享的,乃需要肯定另一价值存在,一直到肯定一个存有者,其本身即善,即至善,至高价值和一切价值的根源。
世界上的善有大小,既有大小就非绝对,既非绝对,就需要一绝对,此绝对之善,使一切世界之善,有所从出。
论证步骤如下:比较物之实体,一个假,另一个更假,这是我们人人有眼具见的事实。从此可以断言:那同样两物,必定是一个真,一个更真。这样,事物间真假程度的比较,根据它们和最高的真理程度,并且绝对纯真的实体,距离的远近。用这个最高的实体,为无上的标准。没有一个最高的标准,下层各级程度的高低,便无从比较厘订。从这些理由,往上更进一步推究,便可得到一个结论,断定,有一实体存在,它的真理程度,至高无上,它的生存程度,也是至高无上。这样的实体,吾人称之为天主。
第五节第五路——万物的秩序和目的的论证
多玛斯说:「第五路取自事物的管理。我们看见有些没有知识的物体,为一个目的而行动,这可由事实看出,即他们常常或经常是用同一方式活动,为获得最好之物。由此可见他们达到目的,不是出于偶然,而是出于有意。但是无知之物不会朝向目的,除非是受有知识和理性之物的引导,如箭被发射者所引导一般,所以必须有一个有理性者的存在,一切自然物体都受他的安排,使之朝向目的,这就是我们所称的神。」
第五路引用的事实不是普遍的目的论,因为普遍的目的论并非直接自明之理。多玛斯强调自然物,如果此目的论限于生物界,没有认识能力的生物界,将更明显,例如生物的发生,再生现象,都是非常显明的事实。因此第五路告诉我们,由于那些没有认识能力的现实之目的论,可证明宇宙有一个有智能的管理者和策划者,即天主。
论证步骤如下:互相冲突,互不合谐的许多物体,趋向调合一致,组成统一的阵容,品级不乱,秩序井然,共同追求全体的公益,和固定的一个目的;或常是如此,或许多次是如此。有这样的事实,而无统治万物的主宰,是不可能的。万物的总体及每一个体,都是从共同的主宰,领取本性所需的,及所能有的一切秉赋,始能如此配合起来,追求固定的目的。
但宇宙间,实有上述这样的事实,是我们有眼俱见的。性情万殊的各种事物,趋向调合一致,阵容统一,秩序井然,不是罕见的,也不是偶然的;而是常常如此,或大部分是如此。
故此。必须有一个实体,用上智的计划,配给所需,布置秩序,照顾指引,统制宇宙,作万物的主宰。这样的实体,吾人称之为天主。
圣师多玛斯五路证明里面,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是第三路证明,非必然性(contingency)的论证,其实五路证明只不过是从五个不同方面所做的一个证明方法,我们来看这一个就可以了。
所谓非必然性是我们日常经验的一部分,就是事物有着产生和消失这一事实,在我们眼前那么多的事物产生而又消失,这是司空见惯的。这就是多玛斯论证的出发点,事物应运而生,随后消逝,这说明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些事物本身不是使自己存在的理由,它们都不是必然的,我们必须运用外在原因对此进行解释,夏天的云彩产生而又消逝,是由于地球的气候活动偶然形成了这些现象,然而地球以及其他行星本身也不是使自己存在的理由,它们是宇宙星系运动偶然产生的,那么这样回推下去,必然要有一个自己是使自己存在理由的,就是“存在就是其本质”(to be is the being)。这个最终的现实就是天主。
消失的事物不可能有任何效果,不可能产生事物,而产生出的事物也总会消失,如果没有这样“存在是其本质”的天主,那么这个世界应该是空无一物,这显然与事实不符,所以天主一定是存在的。
第一节第一路——动律的论证
多玛斯说:「神的存在可以用五种方式来证明,第一为更明显的路是取自动的方面。宇宙中有些东西在动,而且有感官左证。然而,凡动者皆为他物所动。因为,除非是依照一个潜能之物对其动向的止境而说没有一物是动的,而推动者必是一现有之物。因为动不是别的,只是把一件事物由潜能引到现实而已。但是,除非是藉一件在现实的事物,没有一件事物能由潜被引到现实,例如火,它是在现实的热,使水,它是在潜能的热,成为现实的热,这样它推动和变化它。但是不可能有一物,它同时在同一光景下是在潜能又在现实,只有在不同的光景下才能如此;因为凡是现实的热者,不能同时是潜能的热,但是能同时是潜能的冷者。所以在同一观点之下,不可能一物同时是推动者和被推动者,就是说它自己推动自己,所以说凡动者必须为它物所推动,如果推动者本身亦在动,那么必须它自己亦为它物所推动,而后者又为第三者所推动。然而这里不能如此无穷的推下去,因为不然的话,没有一个第一推动者了,由是亦没有其它推动者。因为中间的推动者不动,除非是被第一推动者所推动,例如棍子不会动,除非是被手所推动。所以必须有一个第一动,不被任何其它事物所推动,而这就是大家所了解的神。」
有物变化,积极的变化,乃直接自明的事实,所谓动,乃泛指变化,物质的和精神的都包括在内。「一物之动乃由它物所动」之原理,乃建立在「实现与潜能」的形上原理上,也是形上原理,也就是说可以应用到整个的存有,不只物质的存有。
变化的一系列原因,不能推到无限。因为一旦不能肯定不变的原因,就无法找到变化的充足理由,如此也将永远离不开矛盾,第一路肯定变化皆有其存在的理由,即不变而使一切变化者。变化现象要求不变的推动者。
论证步骤如下:凡是一物之动,都是被动于他物。觉识明知有物在动,例如太阳。故此是被动于另一物。那另某一物,或动或不动。它如果不动,结论已成:必须肯定有一不动的主动者。吾人称之为天主。它如果动,故被动于另一主动者。故此,或上溯进至无穷,或终止于某一不动的主动者,但不可上溯无穷,故此必须肯定有一物不动,并是第一主动者,此即天主。
第二节第二路——因果律的论证
多玛斯说:「第二路是取自推动因,在这些可感觉的事物中,我们找到推动因的程序。但是找不到,而且也不可能找到一物是自己的推动因,因为不然的话,他先自己而存在了,这是不可能的。然而在推动因上,无休止的向前推进亦是不可能,因为在一切有程序的推动因中,第一个是居中者的原因,而居中者是后者的原因。不管居中者是许多或只是一个,取消了原因,则效果亦被取消,所以如果在推动因上,无休止的向前推进,就是说没有第一个推动因了,那么这样也就没有最后的效果了,亦没有居中的推动因了,这显然是假的,所以必须肯定有第一推动因存在,这就是大家所称呼的神」
成因之存在也是事实,不过此事实自明的程度较小,对于两件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正如休谟所说,我们缺少直接的认识或经验。不过,因果现象容易由另一事实引伸出来,即物之起始。一棵树,一只牛,我自己,以前不存在而现在存在,那么开始存在者,不能始于自己,否则必须始于一个尚未存在的自己。若始于无,无乃非有,也不能完成有,否则有与无共存,必陷入矛盾。因此开始存在者,必由另一物使之存存,此另一物即完成原因。
论证步骤如亚里斯多德的形上学所述:凡是自动体的被动,都是因为自己的爱欲有所追求。为此理由,可知在那某一自动体内发动的那一部分之被动,也必是因为自己的爱欲有所追求。爱欲的感动,是一种被动而动:被动于对象的吸引。爱欲的对象,发出吸引力,所发出的动,却完全是不被动的动。它这样的动力,高于被动的爱欲。这样的发动者,是最高的、绝离的、完全不动的、第一发动者。根据上面的推论,「它是存在的,实有的」;乃是一个必然的结论,这样的发动者,就是天主。
第三节第三路——万物的非必然性的论证
多玛斯说:「第三路是取自可能性和必然性。其推论如下:在事物中我们找到有些是可能存在的及可能不存在的,既然发现有些物出生,有些物损坏,由是它们是可能存在和不存在。但是不可能一切这类性质的事物常常存在,因为他的不存在是可能的,而有一时期就是不存在。所以如果一切都能不能存在,则有一度在事物中什么也没有存在。但是如果这事属实,则现在什么也不存在了,因为凡不存在者不能开始存在,除非是来自存在者,所以如果没有一存在者,则不可能有一物开始存在,而如此,现在什么也不存在了,这显然是假的,所以不是一切事物皆是可能存在者,而在事物中必须有必然者。但是一切必然者,或者由别处有其必然的原因,或者没有,不过在有必然的原因的必然事物中,不可能无休止的向前推进,如同不能在创造因上一般,己为上面证明了。所以必须肯定有一物,他本身是必然的,不从别处有其必然的原因,而他是其它事物的必然原因。这就是大家所说的神。」
第三路使我们肯定一个必要存有的存在,前三路皆自变化提出论证,第一路自普遍的变化现象,第二及第三路自特殊的变化现象,因此可以说,第二及第三路实乃第一路的特殊化。
论证步骤如下:在所有一总原因,按品级和次序,排成的系统上,第一原因,是中级原因的原因;中级原因,是末级原因的原因。换言之,末级原因是中级原因的效果。中级原因,是第一原因的效果。中级原因,或有一个,或有许多。果无因不生。去因必去果。故此,去第一原因,必再无中级原因。但由果推因,逐级上溯而推,推至无穷无限,永无止境,则是没有任何原因,是第一原因。故此,中间各级所有一切原因,都被取消。这显然是错误的。故此,必须肯定有一原因,是第一原因,它就是天主。
第四节第四路——万物的成全或美善之等级的论证
多玛斯说:「第四路取自事物中所找到的等级。在事物中发现有些是更多或更少善、真和尊贵。如此关于其它同类的性质。但是更多或更少对不同的事物说,是依照他们接近最高事物的不同程度,例如越是接近最热者,则越热。所以当有一最真、最善、最尊贵之物存在,由是他是最高的有。因为『凡最真者,亦是最实有者』犹如在形上学书中说了,凡在某种类中是最高者,是一切属于该类的原因。比如火,是最热者,是一切热的原因,如在同书中所说的,所以有一物存在,他是一切事物的存在、善、和任何完美的原因。而这我们称他为神。」
第四路所根据的事实是事物之完全有多少或大小的等级,乃指实在的等级,因此作为有限度事物的原因的至全至善,乃实在的,不是理念的。此处所论的完全,乃指超越的完全,可与存有互换。
第四路可应用到任何价值上去,我们应该实现一个价值,因为我们没有,即是说:有一现实已经有此价值,而我们应该分享它,如果此价值的现实,其价值也是分享的,乃需要肯定另一价值存在,一直到肯定一个存有者,其本身即善,即至善,至高价值和一切价值的根源。
世界上的善有大小,既有大小就非绝对,既非绝对,就需要一绝对,此绝对之善,使一切世界之善,有所从出。
论证步骤如下:比较物之实体,一个假,另一个更假,这是我们人人有眼具见的事实。从此可以断言:那同样两物,必定是一个真,一个更真。这样,事物间真假程度的比较,根据它们和最高的真理程度,并且绝对纯真的实体,距离的远近。用这个最高的实体,为无上的标准。没有一个最高的标准,下层各级程度的高低,便无从比较厘订。从这些理由,往上更进一步推究,便可得到一个结论,断定,有一实体存在,它的真理程度,至高无上,它的生存程度,也是至高无上。这样的实体,吾人称之为天主。
第五节第五路——万物的秩序和目的的论证
多玛斯说:「第五路取自事物的管理。我们看见有些没有知识的物体,为一个目的而行动,这可由事实看出,即他们常常或经常是用同一方式活动,为获得最好之物。由此可见他们达到目的,不是出于偶然,而是出于有意。但是无知之物不会朝向目的,除非是受有知识和理性之物的引导,如箭被发射者所引导一般,所以必须有一个有理性者的存在,一切自然物体都受他的安排,使之朝向目的,这就是我们所称的神。」
第五路引用的事实不是普遍的目的论,因为普遍的目的论并非直接自明之理。多玛斯强调自然物,如果此目的论限于生物界,没有认识能力的生物界,将更明显,例如生物的发生,再生现象,都是非常显明的事实。因此第五路告诉我们,由于那些没有认识能力的现实之目的论,可证明宇宙有一个有智能的管理者和策划者,即天主。
论证步骤如下:互相冲突,互不合谐的许多物体,趋向调合一致,组成统一的阵容,品级不乱,秩序井然,共同追求全体的公益,和固定的一个目的;或常是如此,或许多次是如此。有这样的事实,而无统治万物的主宰,是不可能的。万物的总体及每一个体,都是从共同的主宰,领取本性所需的,及所能有的一切秉赋,始能如此配合起来,追求固定的目的。
但宇宙间,实有上述这样的事实,是我们有眼俱见的。性情万殊的各种事物,趋向调合一致,阵容统一,秩序井然,不是罕见的,也不是偶然的;而是常常如此,或大部分是如此。
故此。必须有一个实体,用上智的计划,配给所需,布置秩序,照顾指引,统制宇宙,作万物的主宰。这样的实体,吾人称之为天主。
圣师多玛斯五路证明里面,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是第三路证明,非必然性(contingency)的论证,其实五路证明只不过是从五个不同方面所做的一个证明方法,我们来看这一个就可以了。
所谓非必然性是我们日常经验的一部分,就是事物有着产生和消失这一事实,在我们眼前那么多的事物产生而又消失,这是司空见惯的。这就是多玛斯论证的出发点,事物应运而生,随后消逝,这说明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些事物本身不是使自己存在的理由,它们都不是必然的,我们必须运用外在原因对此进行解释,夏天的云彩产生而又消逝,是由于地球的气候活动偶然形成了这些现象,然而地球以及其他行星本身也不是使自己存在的理由,它们是宇宙星系运动偶然产生的,那么这样回推下去,必然要有一个自己是使自己存在理由的,就是“存在就是其本质”(to be is the being)。这个最终的现实就是天主。
消失的事物不可能有任何效果,不可能产生事物,而产生出的事物也总会消失,如果没有这样“存在是其本质”的天主,那么这个世界应该是空无一物,这显然与事实不符,所以天主一定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