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县检察院办公室主任闫某,2014年4月份,在老检察院办公楼(现自来水公司)旁伙同他人违规建筑,强占单位公共土地,破坏地沟,损毁自来水管道,造成自来水大量流失。4、5两个月,检察院老家属楼上的住户按照各家水表上的量缴水费,自来水公司称还要交1456元的水损。天理何在,该老家属楼上共6家住户及平院住户8户,大多是子女都参加工作,退休在家的老职工,一年也不可能用这么些水,平时每户每月最多就用十元,大家都不交这钱,后来自来水公司不做调查就停了这些用户的水三次,长达几十天,最后一次停水是从6月25号开始至今,这些退休职工找自来水公司,他们称交了1456元,再交300元停水费才能供水,最后干脆找不见自来水公司的人了,后来反映到政府部门,至今未得到处理。试问:闫某是怎么将单位的公共土地据为己有,并在建筑时继续超占单位土地就没有人管?他们损坏水管造成的损失为什么要这些老弱病残来买单?自来水公司群众路线在这里践行的结果就是十几户退休职工长期没有水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