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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荆】王安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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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北京1楼2014-08-21 23:11回复
    千古一相王安石
    http://pan.baidu.com/share/link?shareid=1338790598&uk=4028596274


    IP属地:北京2楼2014-08-21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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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传》梁启超
      http://pan.baidu.com/share/link?shareid=1351261267&uk=4028596274


      IP属地:北京3楼2014-08-21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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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马温公集
        http://pan.baidu.com/share/link?shareid=1633083169&uk=4028596274


        IP属地:北京4楼2014-08-21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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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变法研究史——李华瑞
          http://pan.baidu.com/share/link?shareid=498841343&uk=4028596274


          IP属地:北京5楼2014-08-22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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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集珍本丛刊(部分)
            http://pan.baidu.com/share/link?shareid=1401094709&uk=4028596274


            IP属地:北京6楼2014-08-22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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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英语de命 (回头)喂,你的资料!


              IP属地:北京7楼2014-08-22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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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制置三司条例司创立不久,作为变法总部的性质凸显无遗。《宋史·食货志》指其“专一讲求,立为新制,欲行青苗之法”;《宋史·职官志》说其“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专一讲求,立为新制”,“经画邦计,议变旧法”,正是强调其作为主持变法总枢纽的职能,至于“欲行青苗之法”、“以通天下之利”云云,无非点明这次变法的重点所在。
                在宋神宗的特许下,即所谓“亲命近臣,辟选官属”,王安石掌控了条例司成员的任命权,使其成为得心应手的变法总部。知枢密院事陈升之与王安石共同提举条例司,宋神宗命中书与枢密院各差一人同领,或隐含制衡的私衷。史称陈升之对王安石变法“心知其不可而竭力赞助”,王安石引其共事,显然拉其作为暂时的同路人,以期达到“凡所欲为,条例司直奏行之,无复龃龉”的目的。王安石向宋神宗极力称荐盟友吕惠卿,让其出任条例司检详文字,成为变法总枢纽的主心骨,“事无大小必谋之,凡所建请章奏皆其笔”。王安石又让另一盟友章敦担任三司条例官。同时担任三司条例官的还有王子韶,其人外号“衙内钻”,是一个巴结权要精于钻营之辈,苏辙与其共事时,对其“谄事王安石”深为不齿。
                变法之初,包括三司条例司的运作上,为争取变法支持者,王安石做过努力与尝试,例如吸纳苏辙、程颢进入条例司。据朱熹说,“荆公(王安石)当时与申公(指吕公著)极相好,新法亦皆商量来,故行新法时,甚望申公相助,又用明道(指程颢)作条例司,皆是望诸贤之助。”但苏辙出任条例司检详文字不久,就与新法派“商量公事,动皆不合”,便以自己“固执偏见,虽欲自效,其势无由”,向皇帝主动请辞。宋神宗考虑让苏轼取代其弟,王安石明确反对,说苏家兄弟“好生异论,以阻成事”。正是有鉴于条例司若不能统一发声,必将严重削弱其总枢纽的功能,王安石开始摒除有异议者入选条例司。在陈升之迁居相位拒绝同领后,王安石改让其盟友枢密副使韩绛同领,确保自己能继续掌控这一机构。据张戬弹劾,自此以后,条例司“左右徇从,安石与为死党”。张戬的话,虽有强烈的偏见,但王安石为确保变法总部指挥如意,“所建议惟门生属吏而已”,排斥异见的用人倾向确也无可否认。
                作为坚定的改革家,为减少变革阻力,顺利推进新法,王安石把坚定的盟友安排进变法总部,就其初衷而言,似也无可厚非。在条例司的实际运作中,王安石还往往凭借“得君行道”的特许,轻而易举地绕过既定的程序。且举苏辙亲历的证据。有一次,王安石召吕惠卿与苏辙等会食私第,拿出一卷文书交待说:“这是青苗法,你们看看,有问题可以提出来详议,不要对他人说起。”这种在私第处理国事的做法,肯定有违宋代典制。正如余英时所说:“神宗的变法热忱及其最初对王安石的无限信任才是后者取得非常相权的根据”;“神宗与王安石是在变法的共同理想上结合在一起的。但理想一落到权力的世界,很快便会发生种种难以预测的变化。”


                IP属地:北京9楼2014-08-22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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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制置三司条例司甫一创立,不仅迅速出台了一系列新法方案,而且成为推动变法的权力中心。其权限之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成为新法制定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设立当年,就相继推出了均输法(七月颁行)、青苗法(九月颁行)、农田水利法(十一月颁行)与免役法(十二月试行)等新法,堪称立竿见影,雷厉风行。曾任条例司检详文字的吕惠卿承认:“制置条例司前后奏请均输、农田、常平等敇,无不经臣手者”。这就表明,条例司已然成为中枢立法机构,其地位凌驾在原专主立法的详定编敕所之上。
                  其二,有权奏遣使者出巡。据苏辙说,自条例司创设后,“有事辄特遣使”。他在职时,就有“使者八人,分行天下”,查处农田水利与徭役利害。这些特使以不信任的眼光看待地方官,致使“使者一出,人人不安。能者嫌使者之侵其官,不能者畏使者之议其短”。最多时奏遣“使者四十余軰,分行营干于外”,“冠盖相望,遇事风生”。遣使出朝巡行,宋代虽有先例,但须经中书议决,皇帝批准,现在却由条例司“欲有兴作”,随事奏遣,实际上成为条例司的特派员,这在制度上是史无前例的。
                  其三,主宰中央财政大权。北宋元丰官制前,财权归三司使执掌,其初衷在于分割相权。但相权作为最高行政权,阙失了财权,从统筹全局来说确有诸多不便。神宗即位之初,司马光就建议“以宰相领总计使之职”,即相权要管财权。针对国用不足,他提议:“必须陛下与两府大臣及三司官吏深思救弊之术”。但熙宁三年条例司“始议取三司簿籍,考观本末,与(三司)使、副同商度经久废置之宜,一岁用度及郊祀大费,皆编著定式”。制置三司条例司实际上侵夺了三司的财权,不仅三司长贰只是“同商度”的陪客,而且没让两府大臣全体过问。王安石领三司条例司,表面上仿佛兑现司马光的主张,但司马光却毫不领情而力论其非。正如南宋汪应辰指出:“名虽若同,实则大异,此天下之事疑似几微之际,所以不可不察也。”关键在于,司马光认为整个相权(即两府大臣)应该集体过问与统筹处分财权与国用,而条例司侵夺的财权仅仅听命参知政事王安石一人。
                  其四,有权弹劾异见官员。在青苗法推行过程中,王安石借助条例司反击异议,扫除阻力。权陜西转运副使陈绎叫停了环庆等六州给散青苗钱,条例司便以“坏常平久行之法”弹劾其罪。韩琦时判大名府,上疏力论青苗法之非,王安石将其奏议交条例司疏驳,并颁之天下。韩琦不胜愤懑,再次上疏力言。御史中丞吕公著也认为,“条例司疏驳韩琦非是”。这里的“非是”,既指疏驳内容的“非是”,更指疏驳权力的“非是”。就制度层面而言,有宋一代,唯有台谏官有权弹劾百官,如今条例司动辄“劾不行之官,驳老成之奏”,竟也侵紊弹劾大权,显然有违赵宋王朝的祖宗家法。
                  综上所述,条例司自创立起,就染指了中枢层面的立法权、行政权与监察权,呈现出集诸种权力于一身的趋向。凭借着“得君行道”,由王安石主持的三司条例司,“辅弼近臣异议不能回;台谏从官力争不可夺;州县监司奉行微忤其意,则谴黜随之”,其权柄之重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IP属地:北京10楼2014-08-22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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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制置三司条例司罢废后,其主要职掌改由司农寺承担,部份功能则划归中书条例司。中书条例司的筹设,应在三司条例司广受非议之后,或是王安石未雨绸缪之举。不仅如此,熙宁三年九月,王安石还设立了检正中书五房公事,与中书条例司共同构成其“非常相权”的组成部份。据《大事记讲义》说,青苗、免役、保甲、方田均税、免行、市易、农田水利等新法,“始则属于三司条例司,后则属于司农寺”,而考课、铨选、学校、贡举、荫补、磨勘、试刑法、州县编类等,“始则属于中书条例所,后则属于检正五房”,则熙宁新法中科举新制与三舍法应出自中书条例司。南宋吕中指出:“中书条例司乃法度之所自出,议者不知言其非也”。也就是说,它在制度层面上比较不易招致非议,故而除司马光,一般朝臣都说三司条例司不应设置,“而中书条例一司罕有论其非者”。司马光则反对说:“中书当以道佐人主,焉用区区之条例,更委官看详,苟事事检例,则胥吏可为宰相矣。”他洞察到“非常相权”下中书条例司属员权力的急遽膨胀。
                    尽管中书条例司与检正中书五房公事也尚未成为制度性组织,却有效代偿了业已撤废的三司条例司的职能。王安石让盟友曾布任中书五房公事都检正,他自当年岁末拜相后,曾布“每事白王安石即行之,或谓布当白两参政。指冯京及王珪也。布曰:丞相已议定,何问彼为!俟敕出令押字耳!”这一做法,有御史中丞杨绘的劾奏可为佐证。值得注意的是,王安石为相的熙宁期间,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往往兼判司农寺,这样,三司条例司尽管撤罢,其“非常相权”连续运作不过换个平台而已。
                    正如余英时指出:“王安石在任参知政事时运用三司条例司发挥他的非常相权,正式任宰相后则往往在实际运作中扩张相权。”(238页)史称王安石秉政期间,“凡司农启请,往往中书即自施行,不由中覆”,即不再奏禀皇帝。熙宁七年,有鉴于相权对君权的这种侵夺,宋神宗“自是有旨,臣僚起请,必须奏禀,方得施行”。次年十月,他进一步下诏,将中书条例司与司农寺条例司一并撤罢。按余英时的判断,“在神宗与安石合作的后期,权力意识在双方都已浮现”(244页)。
                    熙宁九年十月,王安石再次罢相,在其后八年多里,宋神宗再也没有召见过他。反对派在肯定王安石出处大节的同时,对其个性另有评价,刘述等台谏官说他“专肆胸臆,轻易宪度”,司马光说他“用心太过,自信太厚”。这种个性,导致王安石在“得君行道”时少有顾忌,好以三司条例司、中书条例司与检正中书公事等制度外的组织,来行使并扩张“非常相权”。在双方合作后期,宋神宗觉察到其中隐含的问题,尝试着制衡相权,以回归祖宗家法的正常轨辙。其后,宋神宗推行元丰官制,业已罢相的王安石“见之大惊”:“上平日许多事,无不商量来。只有此事,却不曾商量。”余英时据此认为,宋神宗“亲定元丰官制寓有削减相权之意”,而“这是王安石扩展非常相权的一种自然反响。理想与权力之间终于出现裂


                    IP属地:北京12楼2014-08-23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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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IP属地:北京14楼2014-08-23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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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楼2014-08-30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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