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负责高铁工程征地拆迁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地亩指标骗取土地补偿款,进行私分。7月25日,砀山县高铁新区管委会原副主任王某,被砀山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2013年1月5日,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成立高铁工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张某任组长(另案处理)、王某任副组长。当年4月17日,砀山县人民政府任命王某担任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某在任高铁新区高铁工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与张某商议将砀山县高铁新区孙庄村和薛口村高铁工程征地剩余地亩指标,虚报为万某的个人土地,骗取土地补偿款后给万某4.5万元,剩下的两人均分。王某随后将此事电话告知孙庄村党支部副书记万某,并承诺给其好处,万某表示同意。后王某与张某安排他人伪造了土地现场确认表和征地汇总表,自己“审核”后上报县发改委。当年4月23日,该笔土地补偿款4.5979万元发放到以万某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上,王某将存折领回后自己保管。4月27日,王某取出4万元,交给张某2万元;4月29日又取出5970元,送给万某4000元。下余2.1979万元被自己占有,用于家庭开支。
2013年底,砀山县纪委开始查办“砀山县高铁新区受贿案”。在张某被纪委调查后,王某主动向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邵某说明上述事实,邵某安排王某将2万元存入廉政账户。12月6日,王某以王红某的名义将2万元缴到廉政账户,后将该账号写给万某,并交给万某1000元。万某于12月7日将4000元缴到廉政账户,同日又将1000元以王某之名缴到该账户。在砀山县纪委办理“砀山县高铁新区受贿案”过程中,王某接通知到纪委说明情况时,主动交代调查组尚未掌握的上述问题。案件移交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后,王某供述了自己与张某、万某共同贪污的事实。12月26日王某被刑事拘留,今年1月9日被市检察院决定逮捕。3月4日,万某主动向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万某等人,骗取土地补偿款45979共同贪污,二人行为均构成贪污罪。王某自首、案发前主动退回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万某自首、案发前主动退回赃款、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1月5日,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成立高铁工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张某任组长(另案处理)、王某任副组长。当年4月17日,砀山县人民政府任命王某担任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某在任高铁新区高铁工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与张某商议将砀山县高铁新区孙庄村和薛口村高铁工程征地剩余地亩指标,虚报为万某的个人土地,骗取土地补偿款后给万某4.5万元,剩下的两人均分。王某随后将此事电话告知孙庄村党支部副书记万某,并承诺给其好处,万某表示同意。后王某与张某安排他人伪造了土地现场确认表和征地汇总表,自己“审核”后上报县发改委。当年4月23日,该笔土地补偿款4.5979万元发放到以万某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上,王某将存折领回后自己保管。4月27日,王某取出4万元,交给张某2万元;4月29日又取出5970元,送给万某4000元。下余2.1979万元被自己占有,用于家庭开支。
2013年底,砀山县纪委开始查办“砀山县高铁新区受贿案”。在张某被纪委调查后,王某主动向砀山县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邵某说明上述事实,邵某安排王某将2万元存入廉政账户。12月6日,王某以王红某的名义将2万元缴到廉政账户,后将该账号写给万某,并交给万某1000元。万某于12月7日将4000元缴到廉政账户,同日又将1000元以王某之名缴到该账户。在砀山县纪委办理“砀山县高铁新区受贿案”过程中,王某接通知到纪委说明情况时,主动交代调查组尚未掌握的上述问题。案件移交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后,王某供述了自己与张某、万某共同贪污的事实。12月26日王某被刑事拘留,今年1月9日被市检察院决定逮捕。3月4日,万某主动向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万某等人,骗取土地补偿款45979共同贪污,二人行为均构成贪污罪。王某自首、案发前主动退回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万某自首、案发前主动退回赃款、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