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一个车队的队长张三和司机 李四是一对好朋友,白天合伙开车,晚上合作开商店。一日因借款起纠纷,张三到法院起诉李四,要求后者返还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张三举出的证据是李四所立的一张借据,"今借张三人民币3000万,借款人李四, x年×月x日"。法庭上法官询问李囚,"这个借据上的字是你写的吗?"李四回答"这个字是我写的,整个借据都是我写的。"法官又问"那你怎么借了别人3000万呀?"李四仔细看了看说: "哎呀,我只借了3000元,我怎么把元写成万字了呢。法官,这可怎么办呢?"
请问:如果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遵循严格的法定证明原则或者严格的自由证明原则,会出现什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