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献策:3个“前移”
依现行法,个人贪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应判处死刑。但上述贪腐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确定于17年前。根据最高检的专项检查,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关于职务犯罪的判决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高达近七成。
有媒体认为,司法机关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3年前,许迈永和姜人杰在同一天被执行死刑。
媒体特约评论员王云帆认为,让贪腐官员曝光并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比判多少贪腐官员死刑更有意义。当“伸手必被捉”成为一种反腐常态,越来越多的官员会向“不敢腐”靠拢,而建规立制使官员“不能腐”的“治本”也该提上日程了。
与此相关联的另一则新闻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于贪污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拟删去10万元、5万元、5000元3个具体数额分界量刑的“固定数额标准”,调整为“弹性区间标准”,即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3种情况,相应规定了3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有评论认为,贪官能将手中的权力成功地变成吸金的机器,主要还是源于权力缺少必要的监管与监督,太过放任自流。对此,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思宁建议,应从制度上加强对基层官员的约束,通过强有力的监管和监督,使其不敢腐、不能腐、最终实现不想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