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必参保 工伤有保障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对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参保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参加工伤保险。
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3.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保的,职工有权向社保部门投诉、举报。
*缴费与参保*
工伤保险缴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负担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参保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由于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与工伤待遇挂钩,职工应及时、定期查询本人的工伤保险参保信息,查看用人单位是否为本人参加工伤保险,是否按本人实际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有中断参保或修改参保信息等损害本人工伤保险权益行为。
*认定工伤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外出时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的,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非。
视同工伤的情形等同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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