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我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结婚,由于保健院咨询处的误导和告知的错误行为,导致婚没有结成。我认为:他们的过错有二:一.婚检自愿他们有误导欺骗行为;这是侵犯我的知情权。二.医生的告知有错误,不能仅仅依据表面抗原阳性就说是乙肝,还得继续化验肝功能和乙肝五项指标。而他们都没有做这些项目却写结论。再者告知也不能在大庭广众之下,这是侵犯我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就凭这两点我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他们。我去找他们院长说理,开始院长没有一点说法,反而说我没有问清,他们保健院没有责任。直到我投诉到市卫生局,他们才同意赔偿2000元作为补偿,还口口声声说他们没有错,只是出于同情。试问:你们保健院是福利院吗?大街上那么多吃不饱穿不暖的,你们怎么不去救济?难道你们把我一辈子的大事耽误而赔偿这区区2000块钱,你们亏了???你们给一个合理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