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汉地
外国一般仿照他们的说法,把汉地(内地十八省)称作“中国本土”(China proper),而把东三省和藩部类比作殖民地。
清代山海关以内、长城以南的汉族地区被称为“汉地”、“关内”或“内地”。汉地的行政区划承袭明代“省—府(州)—县”的层级体制。一级政区为布政使司,通称“行省”或“省”。二级政区为府、直隶州。府管辖的州(散州、属州)不再领县,形成了单式的三级制。清代初年,原为临时差官的巡抚取代布政使,成为一省的长官。在一些民族杂居之处及战略要地,设置了新型政区“厅”,分为省直辖的直隶厅和府辖的散厅。少数直隶厅下辖县。
明代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派出的差官“道员”,在清代也保留下来。道员的统辖区域是“道”,介于省与府之间,有分巡道、分守道、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等名目。清初的道并不是行政区,道员亦无品级。乾隆以后,定道员秩品为正四品,分巡道、分守道的职权也渐趋一致。有的道下直接领县。有人认为清末的道实际上已成为省、府之间的行政区划。
清代汉地政区的层级关系为:

在行省设置方面,基本沿袭明代所置的两京与十三布政使司,即南北二京及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浙江、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湖广、四川、云南、贵州。顺治元年(1644年)定鼎北京,以盛京为留都。二年(1645年)改北直隶为直隶省,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康熙三年(1664年),分湖广为湖北、湖南二省。康熙六年(1667年),江南省正式分为江苏、安徽二省。康熙七年,陕西省正式分为陕西、甘肃二省,自此形成了所谓“汉地十八省”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