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招文等人勾结李豪编造了30万白条,上栗县调查组口头解释说是李豪“代锦绣置业还上栗县金山信用社贷款”30万元的,没有问题。
下面看看其校长李招文等人又是如何编造这一谎言的。
李招文指使上栗中学时任总务处主任陈传文编造的上栗中学集资帐2005年3月1日第1号记帐凭证
(注:上栗中学违规建了上交的和私存的帐目有集资帐、行政帐、食堂帐和补习帐)
该凭证记“1.李豪存入准备还贷款”却无李豪存款的附件;记“2. 李豪还金信贷款” 却无李豪还贷款的附件。
1、上栗中学“开出”的30万元《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存根》逻辑矛盾
其中的逻辑矛盾有:
①盖有“江西省萍乡市上栗中学总务处”部门章的现金支票存根,只能说明从上栗中学总务处的帐户中支出了30万,银行存款应减少了30万,但是帐目显示并非如此(见图2),明显造假,说明此现金支票是虚开票据。
②该金山信用社支票存根在单位主管、会计签字处只有李豪签字,收款人是“上栗中学”。这是要说明李豪收了这30万,还是要说明李豪同意将此款付给上栗中学呢?如果此签字是李豪收了这30万,那么和白条付给李豪的另30万一起(见图1和图4),加起来李豪就收了两笔30万元。事实上李招文等人不可能付60万给李豪还30万贷,因此有30万已被李招文等人盗取。如果此签字是要说明李豪同意将此30万付给上栗中学更为荒唐,因为30万支票存根与白条借款无任何关联;这难道是上栗中学总务处 “2011-69” 帐户上(见图2)的款项支出要李豪签字才有效吗?
③该现金支票存根注明用途“还金山信用社贷款”;有两点矛盾:第一、此30万款已存在上栗中学总务处“2011-69”帐户中(见图一),只要通过银行转帐就可还贷,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提起巨款来还贷呢?第二、在连载1-1中(见图4),如果上栗中学已通过农行帐号“3043”付款30万给上栗联社营业部“1997”帐户用来“还金山信用社贷款”,为什么还要从上栗中学总务处 “2011-69” 帐户中提起现金30万再来还贷呢?此说明李招文等人违反刑法虚开票据,盗取了公款30万。
2、30万白条还款的记帐凭证中附件《收回贷款凭证》也是多处矛盾
①此收贷凭证填写还款日期为“2005年3月3日”,日戳日期却是“2005年3月7日”,而此凭证在7天前(3月1日)就入了会计帐,见图2上栗中学集资帐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