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稀有陆龟,触犯刑法有惩罚 发布:2015/2/26 13:34:34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上海频道 作者:张静露
乌龟是一种常见的宠物,而王桦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因为购买、饲养“高价”的乌龟,导致自己吃官司。近日,上海杨浦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1月9日,王桦在一商贩住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买了豹纹陆龟和印度星龟各1只。2013年3月11日,王桦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居住的本市明中路室内查获豹纹陆龟2只,印度星龟各1只。经鉴定,上述豹纹陆龟、印度星龟属《华盛顿公约》(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动物,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标准管理。王桦在法庭上辩称,自己不知道购买的是国家保护动物,纯粹是出于对小动物的喜爱才买的,也不是为了牟取利益。但是公诉机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的陆龟均属于保护动物,并且一般的乌龟是几元钱一只,而被告人购买的乌龟几百元一只,被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购买的乌龟与众不同。公诉人还指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不需要被告人有违法性认识才构成犯罪,因此王桦购买豹纹陆龟、印度星龟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41条。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桦向他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王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了如上判决。(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明确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其中“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目的的购买行为。因此,市民购买宠物时,一定要事先了解宠物的品种,尤其是对价格不菲的宠物,最好对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避免因“不知”而误入犯罪歧途。
目前,各地花鸟市场、地下市场公开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屡见不鲜。对于这些不法商贩,鼓励社会民众积极举报,也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不法商贩的查处力度。通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民众三方合力,有效保护我国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