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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5-07-25 23:28回复
    案例:甲作为A公司股东,甲向乙转让30%股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支付股权对价,但未到工商局作工商局作变更。后来A公司破产清算,就甲乙双方哪一个有股东问题,产生争议。即哪一方是公司的股东?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5-07-25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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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二认为甲与乙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而甲与丁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其理由是《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甲向乙转让30%股权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该30%股权转让后,甲仍是某公司股东,即股东并未变更,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的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变更股东而言的,因此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而甲与丁之间的股权转让,因为股东变更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甲应当向丁返还股权转让价款。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5-07-25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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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三认为尽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可见,甲与乙、甲与丁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5-07-25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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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提:其它股东须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甲乙双方签定了股东转让协议,未经其它股东同意,剥夺了其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它股东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股东转让协议。


          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5-07-25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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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表决权、分红权、增加注册资本优先认缴权、转让出资时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查账知情权等,优先购买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司法明确保护的股东权利之一。


            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5-07-25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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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5-07-26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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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又要改行吗


                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15-07-27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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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JJB0ZGW3V3N1QI69M


                  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5-09-01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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