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截至目前常州共有2171名“老赖”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其中有个人也有企业。因为个人重名太多,不易识别。常州被曝光的老赖企业,有的企业甚至欠下了数千万、上亿元的金额不予执行,千方百计躲债。
部分企业执行情况:
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12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欠款222256.8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欠款2321154.7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货款等合计126000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4171721元等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欠款367553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履行5700万元的执行款
已履行: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余万元
未履行:余款未履行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4日
常州宾馆有限公司(共17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州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博成精机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600万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7030400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3015400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1062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华星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7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常州华星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凯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02500元,该款由其于2015年2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6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常州华星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江苏凯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该款由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共3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常州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前支付原告常州新区天地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806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被告常州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常州新区天地物资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常州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2015年6月25日前向原告常州新区天地物资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市武进宝马机械有限公司(共2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238.706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爱利欧药业有限公司(共1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结欠申请人21183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小海发型美容连锁有限公司(共1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47.4994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泰富湾义乌日用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共1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于2009年9月18日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自2010年2月22日解除。二、该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原告的租金等款项中已有295000元被范国庆已领取,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尚需退还原告人民币80000元。三、作为让步,原告同意放弃上述款项的全部利息。但被告须于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10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于2013年1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余款50000元。原告在收到被告款项后向被告开具剩余的工程款发票。四、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前款约定付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0000元的额外补偿金,原告可就全部剩余债权及补偿金向武进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诉讼费8978元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在2012年12月31日前由被告交付原告,按实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市渔蒙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2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248.14657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新世界易买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共1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542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常州永太海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新世界易买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2011年度商品供销合同,被告常州新世界易买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永太海豚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元。二、被告常州新世界易买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永太海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56.12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1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共1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75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贾小冬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0元,支付利息及违约金500000元,合计7500000元,该款由被告贾小冬于2013年2月1日、5月1日、8月1日前各支付2000000元,同年11月1日前支付1500000元。被告贾小冬如不能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被告贾小冬未付款部分申请全额执行。二、被告常州柏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成安机械有限公司、常州晶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凯誉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朱杰对被告贾小冬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66400元,减半收取33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200元,由被告贾小冬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被告贾小冬应负担的38200元于2013年11月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丰臣物业有限公司(共1条)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市丰臣国际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1条)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市捷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共3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93681.1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神龙饮料有限公司(共1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206.97423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市金色罗马娱乐有限公司(共1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64.608796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金玉满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1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746864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共1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秦志伟派送费20518元、工资10000元、押金20000元,合计50518元,由被告常州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秦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鸿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1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107438.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天时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27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23598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丽华快餐集团有限公司(共1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立即停止制售快餐项目的生产经营并处罚款5万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万豪花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共2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雷允上大药房有限公司(共1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常州市新科商用空调有限公司(共2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44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