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各方面都说自己有道理,希望老师们能够注意到这个帖子,你们的做法不仅不正确反而是一个极其错误的示范。首先,学校方面的意见是可能有学生会因为接触电子产品而产生不好好学习,逃学的想法,从实际上出发,根本就是无稽之谈。首先,科技发展,电子产品早就渗入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日常生活中怎么可能不接触电子产品,我想买奶茶这件事情,应该也算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吧。其次,两个女生离家出走的事情,请问两个女生离家出走这种事和奶茶店又有着什么联系?如果你们硬扯着有联系,那么请拿出实际证据,老师们上前拍照倒是挺勤快的,请公布两个女孩离家出走期间在这家奶茶店的照片,如果不公布,相信你们也难以服众。
从客观角度来讲,中小学生行为规范中并未规定任何有关电子产品的问题。也并未指出学校可以干预学生的日常生活,相信日常生活的定义大家都不必听我多说,那么学校凭什么认为自己有权利去干预学生的日常生活呢?如果想详细了解中小学生行为规范请自行百度。
购买奶茶,使用电子产品一事,是学生的自由。学生虽处于未成年阶段,需要引导和培养正确的价值观,但并非通过侵犯其自由的手段。学校尽管可以禁止学生在学校内或者学习时间购买奶茶或使用电子产品,但完全无权阻止学生的日常生活。更不能暗示学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罚学生来禁止学生的权益。我说的暗示相信大家都很明白,我这里有一张图以供证明,是一条老师的短信。

这个词汇使用是个正常人都能明白老师的一丝。小混混,游手好闲的学生,配合教育,回家迟。好像很严重是吧。但是有几个事情是真的?根据当事人在贴吧中提供的第一手资料,老板是一个毕业的学长,货源是杭州的货源,而且能够开奶茶店已经能够证明老板的确是一个合法的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完全合法,何来的小混混之说。
主观上,学校更是好笑。老板是小混混,同时也是一个绍初的学长,我想不明白这个到底是谁教不好呢?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章 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小混混这个词语大家都能看出已经是公然侮辱他人,通过老板本人的发帖(第一手资料)更能看出小混混是捏造的事实,属于侮辱和诽谤行为。但我相信这只是个别老师的所作所为,并不能代表学校本身的想法,但希望学校,作为法人,学校应承担民事义务,向奶茶店老板道歉。我相信通过道歉,事情能够圆满收场。
同时学校能够停止向学生丑化黑玉奶茶店,原因同上。这并不是学校私事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总而言之,希望学校能够主动道歉,并停止干预学生的正常日常生活。在下某些结论之前,请拿出事实可靠的证据。请认真考虑你们的行为是否会触犯到店主的权益,是否会触犯到学生的权益。谢谢各位。
同时欢迎所有同学老师在下方留言。
我不太喜欢@人,请同学们帮我@一下吧主和店主,谢谢了。
PS:请不要认为权限删帖会有用,我已经备份了这篇文章。
另外权限删帖只会让学生知道学校已经理屈词穷。
从客观角度来讲,中小学生行为规范中并未规定任何有关电子产品的问题。也并未指出学校可以干预学生的日常生活,相信日常生活的定义大家都不必听我多说,那么学校凭什么认为自己有权利去干预学生的日常生活呢?如果想详细了解中小学生行为规范请自行百度。
购买奶茶,使用电子产品一事,是学生的自由。学生虽处于未成年阶段,需要引导和培养正确的价值观,但并非通过侵犯其自由的手段。学校尽管可以禁止学生在学校内或者学习时间购买奶茶或使用电子产品,但完全无权阻止学生的日常生活。更不能暗示学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罚学生来禁止学生的权益。我说的暗示相信大家都很明白,我这里有一张图以供证明,是一条老师的短信。

这个词汇使用是个正常人都能明白老师的一丝。小混混,游手好闲的学生,配合教育,回家迟。好像很严重是吧。但是有几个事情是真的?根据当事人在贴吧中提供的第一手资料,老板是一个毕业的学长,货源是杭州的货源,而且能够开奶茶店已经能够证明老板的确是一个合法的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完全合法,何来的小混混之说。
主观上,学校更是好笑。老板是小混混,同时也是一个绍初的学长,我想不明白这个到底是谁教不好呢?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章 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小混混这个词语大家都能看出已经是公然侮辱他人,通过老板本人的发帖(第一手资料)更能看出小混混是捏造的事实,属于侮辱和诽谤行为。但我相信这只是个别老师的所作所为,并不能代表学校本身的想法,但希望学校,作为法人,学校应承担民事义务,向奶茶店老板道歉。我相信通过道歉,事情能够圆满收场。
同时学校能够停止向学生丑化黑玉奶茶店,原因同上。这并不是学校私事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总而言之,希望学校能够主动道歉,并停止干预学生的正常日常生活。在下某些结论之前,请拿出事实可靠的证据。请认真考虑你们的行为是否会触犯到店主的权益,是否会触犯到学生的权益。谢谢各位。
同时欢迎所有同学老师在下方留言。
我不太喜欢@人,请同学们帮我@一下吧主和店主,谢谢了。
PS:请不要认为权限删帖会有用,我已经备份了这篇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