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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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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这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部分的规定,但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此项规定,这项规定和国家法律相悖吗,其他省份的也没有说不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我可以生2胎吗


1楼2015-10-30 10:3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