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则 各州司马属于与子民最近之官员,实则半官半民,官员间正式书涵格式须遵照《公文体制》;私下交往应在府邸进行(跨州要准备马匹,拜访上官注意礼节)。与自己州府子民可在府中随意交往
第二十六则 各州司马之权利仅限在自己之州县有效,不可干涉别州政务,各州间若有联合的祭奠、活动,可上报朝廷,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则 司马在辖州有权举办各种活动(内容复古即可),活动之堂贴递交礼部(礼部无人情况下交予政事堂,写明须朝廷拨款项目,批核后即可施行。活动经费之来源亦可由司马向辖州商户商议,由商户自愿出资(比如灯节可商议纸灯店出资做活动的彩头,那么活动中规定参加者必须购进纸灯一盏,促进该店受益)
第二十八则 司马有权在辖州申请建立公共设施一处供子民消遣(如:
【扬州】—◆—◇西湖◇—◆—※子民游玩处※)
若有需要再行设立,则需递请工部批示建设
第二十九则 司马有权对辖州百姓给予奖惩,根据百姓的言行(参加活动的名次、家中的物品摆设等),为其加与称号(详见百姓称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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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则 各州司马为云朝百姓之父母官,任上第一职责即是带动州府经济,活跃百姓业余生活,使百姓温饱,并监督辖州百姓之言行,不得有逾越之举(监管不得出现非复古语言,出现违反律例之行为须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则 每年(现实一月)上报一次辖州人口变动,处理饿殍,朝廷将根据各州府人口数量给予司马不同的嘉奖(辖州百姓内活跃者,司马有赏)
第三十二则 协助其他人员,负责报名子民的接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