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医生在自己开的诊所,雇佣了2名没有执业证的护士,一天,张医生的一位朋友王某因“上呼吸道感染”再次到其诊所输液,张医生照例开出了“青霉素”和“利巴韦林”针剂,一名护士做完青霉素皮试,认为是阴性,同时该病人王某经常在这里输青霉素都没有问题,谁知刚进行静脉滴注几分钟后,病人王某就出现胸闷、气短、大汗淋漓,面色苍白,血压40/20mmHg,张医生一看,判断病人王某是青霉素过敏,忙给予吸氧、皮下注射肾上腺素、静脉滴注氢化可的松药物等抢救措施,同时打“120”救援,但病人王某最终死亡。
请问:该医生和护士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