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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合同陷阱案服务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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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合同陷阱案服务纪实
案情介绍:
本案原告为赵一,被告为刘良。2013年8月,被告的朋友张伟给被告介绍一建筑工程,被告要给张伟35万元。被告向原告借10万元,当时没有写借条,后又向原告借25万元,还是没有书写借条。至2013年12月,被告给原告书写了两份借条,分别是借原告10万元及25万元,2014年2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但合作协议中未出现合作工程名称、双方出资额,只有利润分配比例。后因工程无果,造成了35万元的损失。因被告无力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35万元借款。
庭审中,被告对35万元款项无异议,但认为不是借款,是双方合作中原告的投资款。
本案焦点:
35万元是借款还是原告的投资款。
原告出示的证据是两张借条,被告出示的证据是合作协议。
代理意见:
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罗律师紧抓本案焦点,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合作合同纠纷,故被告应归还原告35万元借款。
被告给原告书写的借条,充分证明了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也认可已经收到了此笔款项。被告认为双方后将借款关系转为合作关系,证据不足,合作协议中没有出现双方具体合作工程的名称,与本案借款用途不符,所以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合作协议中没有原被告的出资比例,出资额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是合作关系。
法院判决:
按照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罗律师给出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可法律辩护,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
被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点评:
本案历经一年获得胜诉,本律师首先运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抓住合作协议不具有合同必备条款,不能证明合作协议与本案的关系;其次运用证据规则,否定了被告的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使得被告证据缺乏证据三性而无效。


1楼2016-05-06 15:5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