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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家建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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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们通常认为法家的宗旨就是建立“法治国家”,但是“专家”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法家的最高目的是加强君主集权,讲究的是“法”“术”“势”。
但是我们要创立新法家,就必须要追认荀子是新法家的创始人才行。
荀子是儒家弟子,创立了独特的荀氏思想,却不愿脱离儒家,他尊孔反孟,并不完全认同儒家的观点,这说明了什么呢?
东周末年,王室衰微,丧失了对诸侯的约束力,导致诸侯国之间冲突不断,原有的以礼乐为标志的国家秩序就无法维持了,这就是“礼崩乐坏”,这个时代就是春秋战国时代。
为了结束这种内乱状态,使国家重回“从前的美好时代”,当时的一些知识分子就纷纷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新道德标准,并且在争论中形成各自的流派,其中主要的流派有儒家、道家和墨家等。
最终,这些道德流派和当时的其他流派一起,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但是,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无论是儒家、道家还是墨家,都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荀子进行了反思,他认为单纯的儒家思想并不务实,仅仅依靠自律和舆论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力。荀子主张对儒家思想进行改造,提出了“礼义”和“礼法”的解决方案。
荀子主张“性本恶”,提倡教化的同时,也强调法律的作用。
荀子不信天不信命,主张实用主义,相信个人的努力,重视知识结合实践,重视社会实践,相信未来,反对神秘主义。
荀子相信后天的努力,提出了“成圣”的思想。
令人遗憾的是,荀子的学生李斯和韩非,都没有继承并发展荀子的思想,而是落入了“另一个法家”的“窠臼”。
荀子是集百家思想之大成者,并在此基础上创造了独特的荀氏思想。因此,荀子既不属于之前的儒家,也不同于之后的法家,而是属于自成体系的荀氏法家。
【二】
我们建立“新法家”,当然不能局限于荀子的那些思想,而是建立在荀子法学思想之上的,有发展、有纠正、集百家之长的新法家。
新法家创立原则(1)——拿以致用
当然指的是理论、道理。
拿是拿来主义,用是实用主义。
拿来主义就是拿别人的长处来用,实用主义就是能用、好用。
拿和用结合在一起才有意义,拿的目的就是为了用,不但能用,还要好用,这就是拿以致用。
就是吸收别人的长处,剔除缺陷和错误,并加以变化,以实现实用、好用的原则。
拿以致用的精髓,就在于它的灵活性。拿就是为了用,能用的就用,不能用的就不用,好用的才用,不好用的就调整,过去不能用的现在能用了就现在用,过去用过的现在不能用了就更换。“办法总比问题多”,就是说只要你不拘一格,总能找到那个最好用的。
就是需要什么拿什么,——道理虽然简单,可是我们往往不知道自己真正需要什么,——就是不知道自己的缺陷和错误。
所以我们需要批评、自我批评和反省。
新法家建立原则(2)——无性论
儒家和法家之所以水火不容,就在于两家的核心理论“本善论”和“本恶论”。
儒家宣扬“人之初,性本善”,所以主张用后天的教育,把这种先天的善性唤醒就可以了。
而法家则宣扬“人之初,性本恶”,所以主张用法律来约束。
其实,人的善性与恶性都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后天影响的结果,这就是“人之初,本无性”。刚刚出生的婴儿,除了一些本能外,都是空白页,都需要后天的教育才具有人性。
有人性的人才是人,才能有人的权利。
新法家建立原则(3)——道德权
那么,什么才是人性教育?
综合道家、法家和荀子的理论,我认为应该分为“道”“德”“权”三部分理论。
道部分:
就是道理,它又分为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社科类)两部分。
科学类:我们上学学习的理科类就属于科学类。
社科类:广义的社科类是指我们在这个社会生活和工作应该知道的道理和准则。它的包含很广泛,包括历史学、文艺学、美学、政治经济学、伦理学、法律学等等,就是文科类。
而我们创造新法家,就是要把伦理学和法律学单独拿出来,成为独立的“德”那部分,所以新法家的社科类通常是指狭义的社科类,不包括伦理学和法律学。尽管如此,社科类和“德”仍有很多理论重叠。
德部分:
就是道德。新法家道德的核心理论,是权利与义务的问题,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问题。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每个人都有享有的权利,但也有应尽的义务,只有进了义务才能享有权利,不尽义务者不得享有权利。
比如人人都有遵纪守法的义务,某人没有尽到守法的义务,触犯了某条法律,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就应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剥夺这个人一定时间的自由权,甚至生命权。
道德的其它理论,比如说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其实都从这个核心理论延伸而来。
因为“道德的底线是法律”,所以法律属于道德类。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道德又分为理德和法德两部分。
理德:在底线之内的就是理德范围。道德在理德范围内表现为讲道理,有了错误也以批评教育为主。
就是以教化为主。
法德:在底线之外的(指迈出底线的)就是法德范围。道德在法德范围内表现以惩罚为主,惩罚就是最好的教育方式。
我们应该把这种法律惩罚看成是一种行善,而且是大善,因为它惩处了罪犯,使更多的人不敢犯罪,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法律必须符合道德。
“严法”和“苛法”是有区别的。秦国就施行苛法,虽然使国家迅速强大,最终扫平六国,统一了天下。但是秦国把“失期”这种事,不查原因,不计后果,就直接定义为“死罪”,却引起了陈胜吴广的大泽乡起义,导致天下大乱,最后是秦帝国灭亡。
严法和苛法是有区别的,严法遵循的是“定性”和“分级”的判断标准,不但要考虑犯罪性质和后果,更要考虑犯罪的主动性和被动性,该严的严,不该严的就应该宽,即使同一种罪,也差别非常大。
因此,法律必须要符合人的情感,就是符合多数人的情感和意愿,或者说以多数人能接受的道德标准为准。
法律存在的价值,就是以善对善、以暴制暴。要降低犯罪率,就要提高犯罪成本,让想犯罪的人犯不起罪,——就是让法律的暴力强于犯罪的暴力。
法律的天平应该倾向于正义的一方,因为法律是法德,——就是道德的法律,是维护道德的工具。
法律存在的最高目的,就是减少犯罪率,凡是有争议的问题以此为准。
我们知道,无论法律有多严,也有个别罪犯敢于顶风犯案。但是,个别人犯罪和很多人犯罪,性质是不同的,这是两个定义。
惩罚犯罪如同“割韭菜”,看的就是能否及时发现,及时割除。如果割除不及时,韭菜就要产籽了。
权部分:
就是权术,是从法家的“势”“术”转化而来。
或许有人主张用谋略、计策或者成功学这些名称代替,但我认为用“权术”二字有助于我们的理解,以便于我们在以后的商业竞争中使用。
其实,单纯的权术两个字,不是贬义词,权术是器,就是工具,是中性的,它本身不分好坏。
权:就是权势。
就是能够掌握和影响的人力、物力、财力、发言权、决策权等这些资源,谁能掌握和影响的这些资源越多,资源的品质越好,谁的权势就越大,就越有竞争优势。
术:就是心术。
心术包含多种能力,比如各种计谋、策略;比如参与、组织、策划能力;比如方法方式的灵活性问题。
比如对权势各项资源的参与、组织、策划和实施的能力。
比如方法方式的灵活性问题。一种方法不正确,换一种方法就有可能解决。一种说法不好听,换一种说法别人就可能接受。
如果你的权势不够大,就应该在心术上多下功夫。
我们常说的某人“心术不正”,其实是指某人使用心术的“目的”不正,不要因为省略了几个字,就错解了定义,单纯的心术是中性的,不分好坏。
权和术共同使用才有效果,古今皆然。
新法家建立原则(4)——成圣成善
不想建功立业的人是不可造就的,也是不可靠的。
在哪个正当行业里做出大成就,都可以成圣,就是做出有益于人类发展进步的、能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大成就的人,就是圣人。
新法家的大成就,是功德,属于“德”的一种。
按照大成就的大小,圣人又分为大圣、中圣和小圣。
如果你不想成圣,还可以成善。这个善与我们理解中的善并不完全一样,是指成善之善。
这个善是从“无过即是功”,“无恶即是善”变化而来,就是建平常之功,行平常之善。就是虽然没有非常的贡献,但也有平常的贡献,虽然没有主动去行善,但也没有作恶。
这就是成善,也称作即善、平德。
新法家建立原则(5)——礼
什么是礼?在现代社会,真正的礼是全场起立、鸣礼炮二十一响、检阅三军仪仗队、三鞠躬、默哀三分钟这些礼,我们平常使用的礼节,其实是从这些礼引用、转变和简化而来。
礼有礼器,古代的钟鼎就是礼器,建筑也可以成为礼器,比如天坛、地坛。鸣礼炮二十一响的那些礼炮,当然也是礼器。
新法家当然提倡“新礼”,就是有现代中国特色的新礼,并且最高服务对象是有功德的“成圣”。
本指南只叙述了一些原则问题,至于具体的定义和细节,需要网友们商榷才能解决,当然是群策群力,我只是抛砖引玉而已。
魏铁军:焊工,辽宁省建平县人
魏铁军
2013 年1月12日完稿


1楼2016-07-05 14:35回复
    谢谢老先生发贴。我现在还忙,今晚再来细看回复,对不起了!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6-07-05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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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存在的价值,就是以善对善、以暴制暴。要降低犯罪率,就要提高犯罪成本,让想犯罪的人犯不起罪,——就是让法律的暴力强于犯罪的暴力。
      说得多好!


      IP属地:广东3楼2016-07-06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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