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轻一16版P289例题9:
接受捐赠原材料,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受赠方付运费0.3万元。(均为一般纳税人)
答案:接受捐赠收入=10+1.7=11.7
企业所得税=11.7*.25=2.93
可抵扣进项税=1.7+0.3*.11=1.73
材料账面成本=10+0.3=10.3
我的问题是 为什么材料成本是10+0.3?而不是10+0.3*(1-.11%)(因为11%已经抵扣了)
我理解的分录应该是:
借:原材料 10 借:原材料 2.97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 1.7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 0.03
贷:营业外收入 11.7 贷:银行存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