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孔明灯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每年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火灾事故屡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禁售禁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县辖区内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管、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运输、不存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劝阻和举报。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制作、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110、12315
东明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5日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县辖区内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监管、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运输、不存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劝阻和举报。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制作、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110、12315
东明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