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该法给予索伦科国民权利之保护,记述国民可行使的权利。
==第一则: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第二则:
该法对其国民权力范围之定义,皆称之为主权。
==第三则: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则:
人天生皆享有生存的权利,该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第五则:
人之信仰为个人精神之基,故人们的信仰因人而异,信仰自由。
==第六则:
除被剥夺其参政权利的索伦科国民以外,凡索伦科国民皆拥有在政府部门担任公职之权力。
==第七则:
凡索伦科国民皆可拥有合法的动产与不动产。
==第八则: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第九则:
法律是公共意志及国民精神的体现。除被剥夺其权力的索伦科国民以外的全体国民,皆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
==第十则:
凡索伦科国民在不损害索伦科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皆享有知情权。
==第十一则:
除为保护索伦科国家权利的情况下,索伦科国民皆享有自主选择权。
==第十二则:
凡索伦科国民在不损害国家及他人权益的情况下,皆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则:
凡索伦科国民皆可拥有多重国籍。
==第十四则:
凡索伦科国民,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皆可享有自由贸易的权力。
==第十五则:
凡索伦科国民皆可享有受教育的权力。
==第十六则:
凡索伦科国民皆享有自由出版的权力。
==第十七则:
政府是为人们工作的。凡索伦科国民皆可行使监督权,督查政府工作。
==第十八则: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第十九则:
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第二十则:
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第二十一则
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第二十二则
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第二十三则
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第二十四则
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第二十五则
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第二十六则
索伦科境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应遵守索伦科的相关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相关法律有空缺的应参照国家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则
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二十九则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三十则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十一则
十六岁以上的索伦科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岁以上十六岁以下的索伦科公民是未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岁以下的索伦科公民是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由其监护人代为进行。
==第三十二则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三十三则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遵从法律。
==第三十四则
民事法律行为从生效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上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或废除。
==第三十五则
索伦科国家财产属于索伦科全体公民。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三十六则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三十七则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共有。公民按照各自份额,分享财产权利,分担财产义务。
==第三十八则
所有人不明的物品应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九则
公民可以依法制订合同等合作条约,条约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则
公民依法享有著作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http://imgsrc.baidu.com/forum/w%3D580/sign=4a9a369a0024ab18e016e13f05fbe69a/71ece0950a7b02086308ec5d6bd9f2d3552cc8b0.jpg)
该法给予索伦科国民权利之保护,记述国民可行使的权利。
==第一则: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第二则:
该法对其国民权力范围之定义,皆称之为主权。
==第三则: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则:
人天生皆享有生存的权利,该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第五则:
人之信仰为个人精神之基,故人们的信仰因人而异,信仰自由。
==第六则:
除被剥夺其参政权利的索伦科国民以外,凡索伦科国民皆拥有在政府部门担任公职之权力。
==第七则:
凡索伦科国民皆可拥有合法的动产与不动产。
==第八则: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第九则:
法律是公共意志及国民精神的体现。除被剥夺其权力的索伦科国民以外的全体国民,皆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
==第十则:
凡索伦科国民在不损害索伦科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皆享有知情权。
==第十一则:
除为保护索伦科国家权利的情况下,索伦科国民皆享有自主选择权。
==第十二则:
凡索伦科国民在不损害国家及他人权益的情况下,皆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则:
凡索伦科国民皆可拥有多重国籍。
==第十四则:
凡索伦科国民,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皆可享有自由贸易的权力。
==第十五则:
凡索伦科国民皆可享有受教育的权力。
==第十六则:
凡索伦科国民皆享有自由出版的权力。
==第十七则:
政府是为人们工作的。凡索伦科国民皆可行使监督权,督查政府工作。
==第十八则: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第十九则:
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第二十则:
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第二十一则
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第二十二则
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第二十三则
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第二十四则
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第二十五则
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第二十六则
索伦科境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应遵守索伦科的相关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相关法律有空缺的应参照国家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则
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二十九则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三十则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十一则
十六岁以上的索伦科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岁以上十六岁以下的索伦科公民是未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岁以下的索伦科公民是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由其监护人代为进行。
==第三十二则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三十三则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遵从法律。
==第三十四则
民事法律行为从生效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上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或废除。
==第三十五则
索伦科国家财产属于索伦科全体公民。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三十六则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三十七则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共有。公民按照各自份额,分享财产权利,分担财产义务。
==第三十八则
所有人不明的物品应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九则
公民可以依法制订合同等合作条约,条约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则
公民依法享有著作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http://imgsrc.baidu.com/forum/w%3D580/sign=4a9a369a0024ab18e016e13f05fbe69a/71ece0950a7b02086308ec5d6bd9f2d3552cc8b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