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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02-16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判决案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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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市合浦县法制办主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判决林地纠纷案。2017年2月6日,合浦县法制办主任黄炳羽,在县政府主持召开了一次有预谋的、特殊的工作研讨会,有一位副县长出席,有县法制办、调处办、林业局、司法局、国资局、涉案乡镇分管领导等25人参会。会前黄炳羽已私下拟订好两起林地纠纷案的备选裁定方案,其中乌家镇西大村委会劳屋村民小组与大新村委会坡心村民小组林地纠纷一案(以下简称乌家一案)有3个备选裁定方案。在当天的研讨会上黄炳羽分别对两起案件的案情向参会人员作了自认合理的解释,尤其是乌家一案,黄炳羽只向与会人员提供一张《合浦县生产队土地房产所有证附页》复印件,除黄炳羽及其心腹下属外,其他与会人员并不知道黄炳羽未敢公开的该证原件主页是一张来历不明、无题目、无主体的光头证件。这证件属谁所有,与会的绝大多数人肯定不清楚。荒唐的是,对这两起案件,黄炳羽均主张采用了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裁定方案。在他别有用心的引导下,通过投票从备选方案中选出了黄炳羽希望的裁定方案,同时也达到了其不可告人的“目的”。黄炳羽身为政府工作人员,不依规,不讲法,如此判案合法吗?参会人员只听黄炳羽早已谋划好的一面之词就能对案情作出正确判断吗?如此得出的判决结果公平、公正吗?!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2-16 16:07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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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2017-02-16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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