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
2017-03-17 卢氏住建之窗
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的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
2017-03-17 卢氏住建之窗
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的
通 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大夜市烧烤治理力度,将“三城联创”工作继续推向深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三门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县城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的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县城禁燃区范围为滨河路以北,三淅高速卢氏收费站引线以东,G209石龙头段以西,北坡以南的长方形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在人行道上摆放桌椅等设施占道经营。所有烧烤经营商户一律店内经营,必须使用达到排放标准的环保炉具,加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常态化开启,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不得经营。
三、县城规划区内所有从事餐饮烧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油烟达标排放,避免对空气造成污染。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住建局、公安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凡从事餐饮烧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经营场所的秩序和餐饮经营刀具的管理,对于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及时劝阻、报警,预防案件发生。
六、严禁在城区主要街道两侧搭建临时房、遮阳棚等设施用于烧烤经营。
七、严厉打击破坏公共设施行为,对损毁破坏路灯、果皮箱、绿化树木等公共设施者,将从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阅读 2052 投诉
通 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大夜市烧烤治理力度,将“三城联创”工作继续推向深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三门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县城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的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县城禁燃区范围为滨河路以北,三淅高速卢氏收费站引线以东,G209石龙头段以西,北坡以南的长方形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在人行道上摆放桌椅等设施占道经营。所有烧烤经营商户一律店内经营,必须使用达到排放标准的环保炉具,加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常态化开启,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不得经营。
三、县城规划区内所有从事餐饮烧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油烟达标排放,避免对空气造成污染。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住建局、公安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凡从事餐饮烧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经营场所的秩序和餐饮经营刀具的管理,对于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及时劝阻、报警,预防案件发生。
六、严禁在城区主要街道两侧搭建临时房、遮阳棚等设施用于烧烤经营。
七、严厉打击破坏公共设施行为,对损毁破坏路灯、果皮箱、绿化树木等公共设施者,将从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2017-03-17 卢氏住建之窗
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的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
2017-03-17 卢氏住建之窗
卢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的
通 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大夜市烧烤治理力度,将“三城联创”工作继续推向深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三门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县城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的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县城禁燃区范围为滨河路以北,三淅高速卢氏收费站引线以东,G209石龙头段以西,北坡以南的长方形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在人行道上摆放桌椅等设施占道经营。所有烧烤经营商户一律店内经营,必须使用达到排放标准的环保炉具,加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常态化开启,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不得经营。
三、县城规划区内所有从事餐饮烧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油烟达标排放,避免对空气造成污染。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住建局、公安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凡从事餐饮烧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经营场所的秩序和餐饮经营刀具的管理,对于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及时劝阻、报警,预防案件发生。
六、严禁在城区主要街道两侧搭建临时房、遮阳棚等设施用于烧烤经营。
七、严厉打击破坏公共设施行为,对损毁破坏路灯、果皮箱、绿化树木等公共设施者,将从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阅读 2052 投诉
通 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大夜市烧烤治理力度,将“三城联创”工作继续推向深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三门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县城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的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县城禁燃区范围为滨河路以北,三淅高速卢氏收费站引线以东,G209石龙头段以西,北坡以南的长方形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在人行道上摆放桌椅等设施占道经营。所有烧烤经营商户一律店内经营,必须使用达到排放标准的环保炉具,加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常态化开启,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不得经营。
三、县城规划区内所有从事餐饮烧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油烟达标排放,避免对空气造成污染。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住建局、公安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凡从事餐饮烧烤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经营场所的秩序和餐饮经营刀具的管理,对于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及时劝阻、报警,预防案件发生。
六、严禁在城区主要街道两侧搭建临时房、遮阳棚等设施用于烧烤经营。
七、严厉打击破坏公共设施行为,对损毁破坏路灯、果皮箱、绿化树木等公共设施者,将从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