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昨天就想写了,奈何没带电脑,生生憋到了今天。
为了尽量做到客观理智,我把网上一些资料都看了一遍,我们先还原一下案情:
女企业家苏银霞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借款135万,月息10%(高利贷),后偿还了本息共计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子后,仍未还清欠款。
于是,2016年4月13,债主带人上门追讨,并将苏银霞的头部按在马桶里,要她吃屎,多番辱骂,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奈何未果。
次日,债主追债的手段更加恶劣,据网上描述,11名追债人将苏银霞和她儿子于欢堵在接待室,其中一人冲她喊:没钱你就去卖,100元一次,我给你80。用唤狗的语气唤于欢,中间更是夹杂了很多不堪入耳的辱骂,更过分的是其中一人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苏银霞,中间110来了,说要债可以,但不准动手,就去外面询问情况了。
警察走后,11个追债人,继续侮辱这对母子,最终导致于欢拿起一把水果刀,对着追债的人一阵狂捅,造成了一死三伤的结局。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
我本身就是法律系毕业的,对司法并不陌生,更知道每一个审判结果都需要综合考量,不能意气用事。
但,对于这个审判结果,我从内心就认为量刑过重,确实,于欢杀人是事实,但结合当时的环境,他会做出如此行为,完全可以理解,这也是大部分人都认为于欢无罪的原因。

记得以前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里面写了我闺蜜一家大过年的在派出所拘留了一夜的事。
事情很简单,过年全家在酒店吃年夜饭后,一家人又包了个KTV包厢唱歌,后来有一人喝醉走错了包厢,于是,两个包厢的人起了争执,后来引发了群架。
闺蜜跟我说虽然她是一个女人,可是看见有三个人一起打她老公,什么都没多想,就冲了上去,劈里啪啦地乱打一气,彪悍无比,好在出警及时,并未酿成更严重的祸患,又因为过年,只是全家的男人在派出所拘留了一夜。
我曾问她,人家都是身强力壮的男人,你就这么扑上去了?
闺蜜的回答是这样的:他们两三个人一起打我老公呀,我老公明显处于劣势了,我不能看着他挨打啊,就算打不过,我也得冲上去打。
那篇文章里,我还写了自己经历的一件事,当初我和先生出去度假,不小心和别人的车子蹭到了,多番道歉都无用,对方不依不饶,先生让我呆在车上不准下来,他去处理,但我完全没理会他的叮嘱,毫不犹豫地跳下车,冲到最前面,好在我们这里治安不错,最后,我们都毫发无伤。
可是,于欢显然没有这么好运,警察来了,说了一句追债可以,但不准动手,又走了。看到母亲受此奇耻大辱,对他也是肆意打骂,揪头发、善耳光、扣眼珠子,终于忍无可忍,拿起了水果刀……
本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为何审判结果一出,群情激昂呢?
那是因为除了冷冰冰的法律外,还有伦理纲常,我们能理解于欢的行为,更能够异地而处,如果是我们的家人遭到了迫害,连警察都不能保护我们的时候,我们必然会选择自我抗争这条路。

我相信,当我们眼睁睁地看着家人遭受迫害时,我们根本无暇思考,唯一的念头就是:保护我们所爱的人。母辱不护,国辱何御?尤其是报道中有一句:追债人当众脱下裤子,用下体蹭苏银霞的脸,往她嘴里塞,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生命健康权被侵害的可能性较小?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难道说除了杀人,其他情况都不用正当防卫了吗?那强.奸罪如何算?露出下体,已经是一种意图了,难道一定要等到进行时才可以正当防卫吗?
要知道,中国早有古训,士可杀,不可辱,何况还是当面极端辱母,对很多人而言,这样的侮辱,比直接被杀还难以忍受。在这样的情况下,于欢会做出激情杀人的举动,为什么不能算正当防卫?
相反,假如于欢看着母亲受尽侮辱,却只是理智地在一旁看着,我们是不是更加觉得寒心?可以说,假如他看着母亲遭受这一切而无动于衷,才是真正的人性泯灭,血性缺失,如今,他为了保护自己的母亲而激愤杀人,其情可悯,我们同情他,并不是我们善良过头,而是因为心中有正义,心中有真情,不希望看到一个血性男儿为了保护母亲,而被判无期徒刑。
此外,在这次案件里,警察有着明显的渎职行为,苏银霞曾4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未果。
在4月13日那次,虽然警察来了,可是对于11个人非法拘谨苏银霞母子却视而不见,说什么追债可以,但不能动手,然后就出去了解情况了。
你了解情况是不是应该先找当事人了解情况?你出去想找谁了解情况呢?谁有当事人更清楚情况?
可以说,他们的错误判断和草率,直接导致了这次悲剧的发生。如果身为警察都不能很好地判断当事人所处的环境到底有没有受到伤害,难道一个情绪几尽崩溃的儿子,却能冷静地衡量自己需不需要正当防卫吗?

另外,高利贷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被害人的极端行为导致了这一恶果,自己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些,是不是在审判时都应该考虑进去?
如若于欢被重判,这将是司法公正对民众的一次重大打击,也是对民意的一次辜负,无数人等着于欢轻判甚至无罪释放。
另外,此案最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为何每次公平都需要媒体和舆论的介入才能达到,这才是司法的最大悲哀。
当年,呼格吉勒图被冤杀时,多年内都得不到一个公正的结果,直到媒体与舆论以铺天盖地之势席卷时,才得到了迟来的重审和清白,可是,一个年轻的生命已经消逝多年,留给亲人的,是无尽的痛苦,即使后来冤情大白,还以清白,可是对死者而言,他又如何看得到这一切?对亲人而言,除了痛还是痛,再多的赔偿也不能令人死而复生。
法治社会最悲哀的是:每当有不公正的案件发生时,只有在媒体和舆论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换来公平,否则,当事人唯有含冤受屈,这才是真正值得我们警惕和反思的地方。
作为普通大众,我们只希望无论发生什么事,法律都能够让我们信任,给我们公正,还我们一个心服口服的审判结果,无须媒体和舆论的介入,一样能够做到这一点。
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模样,我相信,只要我们在不公发生时,人人都不冷眼旁观,这一天,距离我们不会太远。
此次于欢案一出,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刻介入调查,无论从时间上还是重视民意的上,都比以往来得及时,我想,这就是一个良好的信号,愿最后的结果,不会让我们失望。
为了尽量做到客观理智,我把网上一些资料都看了一遍,我们先还原一下案情:
女企业家苏银霞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借款135万,月息10%(高利贷),后偿还了本息共计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子后,仍未还清欠款。
于是,2016年4月13,债主带人上门追讨,并将苏银霞的头部按在马桶里,要她吃屎,多番辱骂,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奈何未果。
次日,债主追债的手段更加恶劣,据网上描述,11名追债人将苏银霞和她儿子于欢堵在接待室,其中一人冲她喊:没钱你就去卖,100元一次,我给你80。用唤狗的语气唤于欢,中间更是夹杂了很多不堪入耳的辱骂,更过分的是其中一人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苏银霞,中间110来了,说要债可以,但不准动手,就去外面询问情况了。
警察走后,11个追债人,继续侮辱这对母子,最终导致于欢拿起一把水果刀,对着追债的人一阵狂捅,造成了一死三伤的结局。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判决一出,舆论哗然。
我本身就是法律系毕业的,对司法并不陌生,更知道每一个审判结果都需要综合考量,不能意气用事。
但,对于这个审判结果,我从内心就认为量刑过重,确实,于欢杀人是事实,但结合当时的环境,他会做出如此行为,完全可以理解,这也是大部分人都认为于欢无罪的原因。

记得以前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里面写了我闺蜜一家大过年的在派出所拘留了一夜的事。
事情很简单,过年全家在酒店吃年夜饭后,一家人又包了个KTV包厢唱歌,后来有一人喝醉走错了包厢,于是,两个包厢的人起了争执,后来引发了群架。
闺蜜跟我说虽然她是一个女人,可是看见有三个人一起打她老公,什么都没多想,就冲了上去,劈里啪啦地乱打一气,彪悍无比,好在出警及时,并未酿成更严重的祸患,又因为过年,只是全家的男人在派出所拘留了一夜。
我曾问她,人家都是身强力壮的男人,你就这么扑上去了?
闺蜜的回答是这样的:他们两三个人一起打我老公呀,我老公明显处于劣势了,我不能看着他挨打啊,就算打不过,我也得冲上去打。
那篇文章里,我还写了自己经历的一件事,当初我和先生出去度假,不小心和别人的车子蹭到了,多番道歉都无用,对方不依不饶,先生让我呆在车上不准下来,他去处理,但我完全没理会他的叮嘱,毫不犹豫地跳下车,冲到最前面,好在我们这里治安不错,最后,我们都毫发无伤。
可是,于欢显然没有这么好运,警察来了,说了一句追债可以,但不准动手,又走了。看到母亲受此奇耻大辱,对他也是肆意打骂,揪头发、善耳光、扣眼珠子,终于忍无可忍,拿起了水果刀……
本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为何审判结果一出,群情激昂呢?
那是因为除了冷冰冰的法律外,还有伦理纲常,我们能理解于欢的行为,更能够异地而处,如果是我们的家人遭到了迫害,连警察都不能保护我们的时候,我们必然会选择自我抗争这条路。

我相信,当我们眼睁睁地看着家人遭受迫害时,我们根本无暇思考,唯一的念头就是:保护我们所爱的人。母辱不护,国辱何御?尤其是报道中有一句:追债人当众脱下裤子,用下体蹭苏银霞的脸,往她嘴里塞,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生命健康权被侵害的可能性较小?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难道说除了杀人,其他情况都不用正当防卫了吗?那强.奸罪如何算?露出下体,已经是一种意图了,难道一定要等到进行时才可以正当防卫吗?
要知道,中国早有古训,士可杀,不可辱,何况还是当面极端辱母,对很多人而言,这样的侮辱,比直接被杀还难以忍受。在这样的情况下,于欢会做出激情杀人的举动,为什么不能算正当防卫?
相反,假如于欢看着母亲受尽侮辱,却只是理智地在一旁看着,我们是不是更加觉得寒心?可以说,假如他看着母亲遭受这一切而无动于衷,才是真正的人性泯灭,血性缺失,如今,他为了保护自己的母亲而激愤杀人,其情可悯,我们同情他,并不是我们善良过头,而是因为心中有正义,心中有真情,不希望看到一个血性男儿为了保护母亲,而被判无期徒刑。
此外,在这次案件里,警察有着明显的渎职行为,苏银霞曾4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未果。
在4月13日那次,虽然警察来了,可是对于11个人非法拘谨苏银霞母子却视而不见,说什么追债可以,但不能动手,然后就出去了解情况了。
你了解情况是不是应该先找当事人了解情况?你出去想找谁了解情况呢?谁有当事人更清楚情况?
可以说,他们的错误判断和草率,直接导致了这次悲剧的发生。如果身为警察都不能很好地判断当事人所处的环境到底有没有受到伤害,难道一个情绪几尽崩溃的儿子,却能冷静地衡量自己需不需要正当防卫吗?

另外,高利贷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被害人的极端行为导致了这一恶果,自己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些,是不是在审判时都应该考虑进去?
如若于欢被重判,这将是司法公正对民众的一次重大打击,也是对民意的一次辜负,无数人等着于欢轻判甚至无罪释放。
另外,此案最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为何每次公平都需要媒体和舆论的介入才能达到,这才是司法的最大悲哀。
当年,呼格吉勒图被冤杀时,多年内都得不到一个公正的结果,直到媒体与舆论以铺天盖地之势席卷时,才得到了迟来的重审和清白,可是,一个年轻的生命已经消逝多年,留给亲人的,是无尽的痛苦,即使后来冤情大白,还以清白,可是对死者而言,他又如何看得到这一切?对亲人而言,除了痛还是痛,再多的赔偿也不能令人死而复生。
法治社会最悲哀的是:每当有不公正的案件发生时,只有在媒体和舆论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换来公平,否则,当事人唯有含冤受屈,这才是真正值得我们警惕和反思的地方。
作为普通大众,我们只希望无论发生什么事,法律都能够让我们信任,给我们公正,还我们一个心服口服的审判结果,无须媒体和舆论的介入,一样能够做到这一点。
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模样,我相信,只要我们在不公发生时,人人都不冷眼旁观,这一天,距离我们不会太远。
此次于欢案一出,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刻介入调查,无论从时间上还是重视民意的上,都比以往来得及时,我想,这就是一个良好的信号,愿最后的结果,不会让我们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