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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卷二第56题:(司法部答案:全选)
有两种观点:
(1)众合刘校逢认为B项是对象错误,答案是正确的,认为D项存在条件不充分,但可以概括的理解为“可能”成立间接正犯,所以也是正确的。
(2)而柏浪涛认为B项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即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打击错误,所以是错误的,D项认为并没有支配甲,所以不是间接正犯,不正确!
从以上两个人的观点来看,B项两个人的观点截然相反。D项都认为丙没有实际支配甲,但刘尊重司法部答案,认为存在“可能性”,柏直接否定!我都蒙圈了,听谁的?你们遇到这题疑惑吗?求解答!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05-03 18:42回复
    之前图片不清晰,重新上传!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7-05-03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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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几年刘凤科的真题书,以刘的为准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7-05-0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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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个人观点,认为柏不对,还有,跟司法部对着干没好下场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7-05-05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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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cd司考切记在这个上纠结,顺着出题人的意思走就行了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7-05-05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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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选择abcd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7-05-06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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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法条修改,否则不要轻易挑战司法部。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7-05-06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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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断abcd


                来自手机贴吧9楼2017-05-06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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