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临时起意,那么我的理解,就存在罪犯控制女生的情况,那么在什么样的空间环境下,罪犯能够控制女生?我试做分析如下:
1、开放的空间。
之所以开放,正是因为人多之故。所以,在开放的空间环境下,罪犯很难控制被侵害的对象,除非他不怕暴露自己。当然,任何情况都不是绝对,假如开放空间处于无人的情况下,罪犯同样能控制被侵害的对象。对上述情况分别举2个例子。例子一,某罪犯因恋爱受挫,痛不欲生,于是在公众场合下暴力劫持自己的女友,想来个鱼死网破。这种情况搞的是鸡飞狗跳,这公众场所原本是平和和充满生活的气息的,而此时则成为罪犯大肆表演的舞台。例子2,某罪犯于夜深人静的巷子伏击一弱不禁风的女士,并暴露劫持,女士为保命计,随被迫顺从罪犯意志。
正所谓,认识不同,则手段不同。一个出土文物对多数平常人来说就是破烂玩意,对专家来说却是价值连城的宝贝。罪犯对环境的认识和常人一样吗?常人深究过罪犯的心理吗?没有,这都是给专业人士去分析研究的。所以对罪犯的认识,往往不能站在常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2、封闭的空间。
之所以封闭,也是相对来说的,为简化计,这里的相对是对罪犯而言。假如说,个体私人饭铺是个房屋的话,那么它的大部分时间却是对食客开放的。对这种空间的控制,最起码需要等到所有的食客都吃饱走人才能可控。而住宅则就完全不同了,可以认为是个相对可控的空间。当住宅处于无第三者出现和能控制第三者进入时,那么这个住宅就是个高度控制的空间。假如被害女生进入,那么,说句不好听的话,生死不由己了。罪犯在住宅内对被害女生的侵害,假如没有第三人出现,很难说杀机为临时起意或故意的,毕竟人已死无对证了(罪犯一般在伏法时,为减轻罪责,大多说自己因某缘故遂临时起意云云)。
如被害女生从开放的空间内被暴力胁迫劫持或引诱等进入封闭的空间,那么,从整个事情经过来看,则算作故意的。假如罪犯在控制女生前的,瞬间脑海出现了这种暴力胁迫劫持的想法并快速实施,那么这个罪犯是个凶恶的不计后果的玩命之徒。
假如说女生被引诱进入到罪犯的住宅这一封闭空间内。那么,罪犯接下来的控制和杀人是什么时候产生的则不能一概而论。举几个例子。例子一,罪犯为某事邀约女生,女生赴约,见面后因某事,罪犯临时起意,结果不能收场,遂杀人。例子二,罪犯以某事为借口邀约女生,女生赴约,见面后罪犯采取犯罪行动,行动后不可控,遂进一步采取杀人行为。
从邀约来看,罪犯是要冒一定风险的。如罪犯熟识被害女生,成为被害女生人际圈一人物,则很难逃脱警方的最差。假如罪犯并不熟识被害女生,而是通过别的渠道,使得双方有意于某日进行这第一的约会,也就是说,罪犯尚未在被害者的人际圈中成形,那么就很难查到罪犯的线索。这种情况比如说,被害女生通过街头招聘广告,遂主动联系应聘服务行业、家庭教师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