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院最牛判决
汽车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冯新华在1996年7月付购车款后,被告常运堂、尤杰一直未将该车交于原告冯新华。不给车也不退购车款。漯河市证据人民法院2002漯经监字第45号判决书,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此判决不退购车款也不给车,钱、车两空。
一、审理程序违法:2015年2月漯河市中院调查过此案说:“当时是审判员于忠祥一人审理并判决的审判长党继红,审判员盛震坤并未参加审理此案。
二、认定事实错误:冯新华与常运堂有收到条为证是买卖关系,并不是委托关系。众所周知1996年7月买的车到1997年6月,常运堂一直未将该车交付予冯新华,并且在1997年1月给冯新华打了收到条,今收到买车款的收据。如果是委托的话常运堂、尤杰不可能再给冯新华打收到条。
三、仅凭被告常运堂的一面之词,河南省高法就认定此车已经上了漯河市牌照。牌照豫L01847,漯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出具:豫L01847未在漯河市车辆管理所建档入户。常运堂开出的交易票00224821号与00224822号发票相差一年,发动机号、车架号与常运堂提供的行车证不符,属于拼装车,拼装车禁止交易。审判员于忠祥不依事实为根据,却按照河南省高法个人的错误意见,妄加改判。请求从新审理。
申诉人 冯新华
汽车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冯新华在1996年7月付购车款后,被告常运堂、尤杰一直未将该车交于原告冯新华。不给车也不退购车款。漯河市证据人民法院2002漯经监字第45号判决书,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此判决不退购车款也不给车,钱、车两空。
一、审理程序违法:2015年2月漯河市中院调查过此案说:“当时是审判员于忠祥一人审理并判决的审判长党继红,审判员盛震坤并未参加审理此案。
二、认定事实错误:冯新华与常运堂有收到条为证是买卖关系,并不是委托关系。众所周知1996年7月买的车到1997年6月,常运堂一直未将该车交付予冯新华,并且在1997年1月给冯新华打了收到条,今收到买车款的收据。如果是委托的话常运堂、尤杰不可能再给冯新华打收到条。
三、仅凭被告常运堂的一面之词,河南省高法就认定此车已经上了漯河市牌照。牌照豫L01847,漯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出具:豫L01847未在漯河市车辆管理所建档入户。常运堂开出的交易票00224821号与00224822号发票相差一年,发动机号、车架号与常运堂提供的行车证不符,属于拼装车,拼装车禁止交易。审判员于忠祥不依事实为根据,却按照河南省高法个人的错误意见,妄加改判。请求从新审理。
申诉人 冯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