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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纯捏造伪证,使无罪民警被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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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
闽漳浦县公安局纪委副书记刘小纯捏造伪证,使无罪民警被判刑三年
举报人:卢仁杰,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蒙冤警察。
举报诉求
刘小纯涉嫌伪证罪,尽快依法将其逮捕。
事实理由
一、刘小纯在卢仁杰涉嫌盗窃、抢劫一案中捏造《收条》伪证,直接导致卢仁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已实际被关押三年。
二、刘小纯签名的《收条》是伪证,证据确凿,理由:
卷宗中,2013年12月2日戴锦镇笔录第3页倒数第9行说,“之后卢仁杰才缴交从我店里拿走的那三个监控探头设备,但是这三个监控探头设备的机芯已经被拆去,所以我就一直没领回。过后不久,卢仁杰到漳浦县法院起诉我合同违约,我将有关材料递交给法院。”这就证实上诉人是先上交三个监控给公安局,尔后才去法院起诉戴锦镇合同违约的。在案证据《民事判决书》又证实,上诉人于2010年12月27日到漳浦县法院起诉戴锦镇合同违约,也就是说上诉人于2010年12月27日之前已经将三个监控上交公安局让戴锦镇看后说三个监控都没有机芯,而伪证《收条》却写明上诉人于2011年5月27日上交的监控,谎言不攻自破,《收条》是伪证证据确凿。《收条》是伪证还有以下证据证实:
1、在案证据《笔迹鉴定意见书》附件第27页倒数第3行说,“关于监控问题已到公安机关报案,与此案无关。”这是2011年1月18日的民事庭审笔录,证实2011年1月18日之前上诉人已将三个监控交给公安局纪委。
2、《收条》附在卷宗2013年戴锦镇笔录后面,证实《收条》是2013年伪造的。
3、本案发案时间是2010年,直至2013年才立为刑事案件,证实《收条》是2013年伪造的。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举报人:卢仁杰
2017年6月22日


1楼2018-02-09 11:2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