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婆媳关系就是中国式家庭难以调合的矛盾,毕竟两个原本不相干的女人是因为一个男人才有了生活交集,而当这个作为纽带的男人去世后,两个女人的关系差不多也就回到了原点,那么,这个时候儿媳妇还应该赡养自己的婆婆吗?

下面我们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
张老太今年76岁了,年纪大了身体就不大好了,生病已经是家常便饭。张老太的老伴早早就离世,身边能倚靠便是唯一的儿子和4个小女儿,所以张老太也一直同大儿子一起生活。可天有不测风云,人也有旦夕祸福,在2012年3月,张老太的大儿子因车祸去世,其儿媳妇刘女士考虑到自己今后的生活,便决定不再赡养张老太,也拒绝给张老太生活费。在此情况下,张老太只能起诉儿媳刘女士,要求刘女士按月向自己赡养费。
张老太的这个诉求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呢?

答案是不一定!很多人可能认为,儿媳嫁进门,和公婆一起生活,就是一家人了,应该对公婆有赡养义务,其实并不是。从道德层面来讲,儿媳对公婆有赡养义务,但是这并不是法定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可在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只分为两种:
一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二是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显然,儿媳、女婿这种因为姻亲缔结的关系并不在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范围内,也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

因儿子、女儿去世,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丧失了姻亲关系,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不享有赡养义务,公婆、岳父母不能强制性要求儿媳、女婿尽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所以上面案例中张老太的诉求不一定会获得支持。
但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 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老人的遗产,从中可以看出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这也与中国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相吻合!

下面我们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
张老太今年76岁了,年纪大了身体就不大好了,生病已经是家常便饭。张老太的老伴早早就离世,身边能倚靠便是唯一的儿子和4个小女儿,所以张老太也一直同大儿子一起生活。可天有不测风云,人也有旦夕祸福,在2012年3月,张老太的大儿子因车祸去世,其儿媳妇刘女士考虑到自己今后的生活,便决定不再赡养张老太,也拒绝给张老太生活费。在此情况下,张老太只能起诉儿媳刘女士,要求刘女士按月向自己赡养费。
张老太的这个诉求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呢?

答案是不一定!很多人可能认为,儿媳嫁进门,和公婆一起生活,就是一家人了,应该对公婆有赡养义务,其实并不是。从道德层面来讲,儿媳对公婆有赡养义务,但是这并不是法定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可在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只分为两种:
一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
二是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即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显然,儿媳、女婿这种因为姻亲缔结的关系并不在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范围内,也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的。

因儿子、女儿去世,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丧失了姻亲关系,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不享有赡养义务,公婆、岳父母不能强制性要求儿媳、女婿尽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所以上面案例中张老太的诉求不一定会获得支持。
但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 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老人的遗产,从中可以看出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这也与中国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