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问题要求
富临集团(富临东方广场楼盘)(出卖人)
我是购买富临东方广场住房的业主(买受人),目前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存在下面几个问题,请富临集团相关的部门给予处理解决;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
A、{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第十条第(一)项:出卖人应在2014-05-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但2014年6月1日通知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时,发现该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通过绵阳质量监督部门和该商品房的开发商一起到该商品房现场进行的评价),绵阳市质量监督部门同时责令该开发商进行整改,买受人于2014年6月4日把该商品房退给富临物业服务中心(出卖人的中介),至今该商品房的钥匙仍在出卖人的中间部门—富临物业服务中心
注: 该商品房由开发商整改时间为6个月时间之久,至今该商品房的钥匙仍在富临物业中心。
要求:根据{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第十二条第2款逾期交房;出卖人应以买受人已付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从后合同约定交房的最后期限之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在逾期交房期间的管理费用,具体金额:请贵公司根据合同之约定,让你们专业的部门计算,同时加上买受人在逾期交房期间的管理费用并核对。
B 、{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第十九条第(二)款第2条: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取得总产权证后90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双方同意按照{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第十九条第(二)款第2条第2种方式处理:买房人不退房,出卖人应当自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证明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注: 1、交付全房款(2012.06.12)
2、商品房买卖契税(2016.12.23)
3、购房收据换为统一发票(2016.03.29)
4、多次(电话{2220019/2556837}没有接)电话联系,最后2018年4月的一天接了,告知:“我们不能办理;要我们办理,就需要我们和他们一路,因为需要带原价,要不就你们自己办理”,通过这次电话后,放弃了让出卖方办理的想法,与2018年5月10买受人自己去把全部资料从富临山庄(富临集团)提出并转交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要求:买房人不退房,出卖人应当自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证明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具体金额:请贵公司根据合同之约定,让你们专业的会计部门计算后并进行核对。
备注:到今日止,对以上A和B两种情况出现的违约费用以及因此导致的其它损失预计共计壹佰万人民币(100万)并要求在中国建设银行进行现金支付(支付方式)。
富临集团(富临东方广场楼盘)(出卖人)
我是购买富临东方广场住房的业主(买受人),目前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存在下面几个问题,请富临集团相关的部门给予处理解决;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
A、{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第十条第(一)项:出卖人应在2014-05-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但2014年6月1日通知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时,发现该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通过绵阳质量监督部门和该商品房的开发商一起到该商品房现场进行的评价),绵阳市质量监督部门同时责令该开发商进行整改,买受人于2014年6月4日把该商品房退给富临物业服务中心(出卖人的中介),至今该商品房的钥匙仍在出卖人的中间部门—富临物业服务中心
注: 该商品房由开发商整改时间为6个月时间之久,至今该商品房的钥匙仍在富临物业中心。
要求:根据{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第十二条第2款逾期交房;出卖人应以买受人已付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从后合同约定交房的最后期限之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在逾期交房期间的管理费用,具体金额:请贵公司根据合同之约定,让你们专业的部门计算,同时加上买受人在逾期交房期间的管理费用并核对。
B 、{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第十九条第(二)款第2条: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取得总产权证后90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双方同意按照{合同签约备案号:117074}第十九条第(二)款第2条第2种方式处理:买房人不退房,出卖人应当自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证明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注: 1、交付全房款(2012.06.12)
2、商品房买卖契税(2016.12.23)
3、购房收据换为统一发票(2016.03.29)
4、多次(电话{2220019/2556837}没有接)电话联系,最后2018年4月的一天接了,告知:“我们不能办理;要我们办理,就需要我们和他们一路,因为需要带原价,要不就你们自己办理”,通过这次电话后,放弃了让出卖方办理的想法,与2018年5月10买受人自己去把全部资料从富临山庄(富临集团)提出并转交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要求:买房人不退房,出卖人应当自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证明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具体金额:请贵公司根据合同之约定,让你们专业的会计部门计算后并进行核对。
备注:到今日止,对以上A和B两种情况出现的违约费用以及因此导致的其它损失预计共计壹佰万人民币(100万)并要求在中国建设银行进行现金支付(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