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共有7起,作案手法统一。2018年9月30日晚,杜某接到客人何某的电话后,指使苟某前往莲湖区某酒店。苟某与师某、郭某、马某(另案处理)到达该酒店后,师某送“卖**”马某进入515号房间,向何某索要“服务费”500元。被害人何某支付了“服务费”,师某继续向他索要2000元“安全费”。遭到拒绝后,师某立即通知苟某、郭某上楼,苟某手持电警棍恐吓被害人,郭某殴打被害人,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4400元。劫得财物后,四人逃离现场。之后,该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26日,经过庭审,碑林区人民法院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以抢劫罪判处首要分子杜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以抢劫罪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