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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 刑法总则(70题)(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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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70题)(第一部分)
1. 刑法的特征 p3
1st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调整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其他法律提供有力支持;
2nd调整对象的专门性: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rd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严厉得多;
4th刑罚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用刑罚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
2. 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惩罚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任务:1保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st规制机能: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
2nd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rd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人权保障)
3. 刑法的基本原则 p5
罪刑法定原则——内容: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2明确化,即对罪状与相应的法律后果,都必须具体规定,且明文表述清楚;
3合理化,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表现:
(1)立法上分总则与分则:总则规定犯罪的共同具有的要件,分则规定具体犯罪构成与法律后果;
(2)司法上废除司法类推,要求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刑罚适用平等原则——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表现:
1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具体情况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定刑;
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
3总则专门 对累犯、未成年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过失犯罪及不同的犯罪形态,都分别作了相应的定罪量刑规定。
4. ¥¥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p6
1st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依外交途径解决,都适用中国刑法;
2nd在中国船舶或飞机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即旗国主义。是属地主义的补充性原则;
3rd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即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5. 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1st属人原则:1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依中国刑法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性的,可不予追究;2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在域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2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4其它依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2nd安全原则、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国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依中国刑法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依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rd普遍管辖原则:对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刑事刑事管辖权,无论依其它原则否拥有管辖权。依条约或起诉或引渡。
6. 但书的内容和意义 p9
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理念: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
意义: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
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犯罪行为。
7. ¥¥犯罪的基本特征★ p9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也是其实质特征。三个特征紧密结合,任何犯罪都同时具备。
1st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其次,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是必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nd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实质特征),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3rd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8. 犯罪构成的分类
1st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nd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未遂…)
1)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派生的犯罪构成: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量刑情节)
9. 犯罪客体的种类 p12
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一般客体:既是一切犯罪侵害社会利益的总体,又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揭示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即对社会利益的危害;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同类客体都是一般客体的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是个别、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10.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p14
1st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2nd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3rd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队形不一定收到犯罪的侵害。
11. 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 p14
在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1st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
2nd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无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3rd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此为实质内容。
12.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p14
1st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1法律明文规定2行为人职务、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4行为人自己先行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具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2nd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必要的能力。
3rd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13.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p15
1st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1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2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2nd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3rd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th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注意: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有些故意犯罪也把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14.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p16
1st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客观存在。行为人对行为与后果的主观认识不影响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2nd相对性:认定因果关系时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进行研究,不涉及其它因果环节;
3rd必然性:两种现象之间(行为与结果)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th复杂性:一因多果与一果多因
15. 刑事责任能力
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16. 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原则★
概念: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要件——
(1)1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罪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按自然人犯罪论处;
4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该机构或部门所有的,定为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凡法律未指明该罪的主体包括单位的,只有自然人可构成该罪,单位不能构成该罪。
处罚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
17. 无罪过事件的特征 p21
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意外事件: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 且 不可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可抗力:可以来自自然,也可以来自他人,也可以来自牲畜,也可能来自行为人生理疾患或心理障碍等。
l 主观方面的内容 = 罪过形式
18. ¥¥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 p22
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st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1对行为构成事实所属的情况有明确认识2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2nd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19.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p22
1.从认识因素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从意志因素看,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
1st从认识因素看,而这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下,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必然性;间接故意下则只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nd从意志因素看,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直接故意下行为人希望且追求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下行为人放任态度,冷漠处之;
3rd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有不同的意义。直接故意下无论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都存在犯罪形态及相应的罪责,间接故意下若特定危害结果未发生,则无所谓犯罪的成立。
20.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p24
相似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希望且主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1st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属明知,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只是预见可能,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
2nd对结果所持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而间接故意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纵容的态度。
21.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p25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1st假想非罪:行为属法定的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
2nd假想犯罪:行为未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
3rd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22.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p25
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认识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
客体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犯罪构成);
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同一犯罪构成要件);
手段错误: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行为偏差: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23. 犯罪既遂的形态 p27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1st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构成该罪既遂;
2nd危险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既遂的要件;
3rd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
24.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p27
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1st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nd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预备活动;
3rd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25. ¥¥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分类★ p28
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特征——
1st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nd犯罪行为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3rd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1)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能犯未遂:实际有可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2]不能犯未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几岁而停下来的情况——1对象不能犯未遂;2手段不能犯未遂。
26. 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 p30
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 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1st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行为或可重复加害行为;
2nd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rd客观有效性:有客观地放弃犯罪或组织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发生。
27. ¥¥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种类 p31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st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
2nd客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相互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3rd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1对共同的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2共犯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对相互协作犯罪持故意态度。
任意共犯: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必要共犯: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如聚众…、重婚罪等)
特殊共犯:又称有组织犯罪 或犯罪集团。
28. 共同犯罪的认定 p32
1st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nd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利用无责任能力或未达责任年龄的人实行犯罪;
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3rd事前无同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犯;
4th过限行为不构成共犯;
5th“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6th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29. ¥¥犯罪集团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成员人数较多,重要人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具有的危害都很严重。
30. 主犯的概念、种类、处罚原则★ p34
1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2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st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组织建立者、犯罪计划制定者及实施者、
犯罪活动幕后操纵者、现场指挥者;
2nd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未参加组织、领导)
2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众者)及骨干分子(积极参加者)——3种情况;
3一般共同犯罪的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25条: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楼2019-05-06 17:46回复
    法律硕士考研 刑法总则(70题)(第二部分)接着上面的
    31. 教唆犯成立的条件及刑事责任★ p35
    1st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即唆使)的故意;
    2nd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是否真正引起或加强他人犯意,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1)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应按照主犯或从犯处罚;
    2)若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32. ¥¥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p36
    1st必须具备有效性:除必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2nd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它共犯人;
    3rd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33. ¥¥继续犯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 p38
    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1st一个犯罪故意;
    2nd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
    3rd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th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不法状态不能脱离行为独立存在;
    1)追诉时效起算时间推后: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2)正当防卫时机:犯罪既遂后,如果犯罪行为持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3)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想象竞合犯概念、特征
    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1st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nd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l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A +A×0 +A×0 +… =A
    想象竞合犯:A×10 =A×20 =A×30 =… =A×1
    结果加重犯:A×1.0 = A.0
    34. 结果加重犯 概念、特征
    概念: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1)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
    2)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3)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罪过,至少具有过失。
    处断原则: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该结果已经作为适用较重法定刑的依据。
    35. 结合犯的概念、特征、处断原则★ p40
    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1st犯罪行为是数个可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2nd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3rd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明文规定。
    处断原则: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6. 集合犯的概念、特征★ p40
    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1st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nd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3rd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定一罪。
    l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A +B +… =C(强盗强奸罪)
    集合犯:aA +aA +aA +… =a
    37. 连续犯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
    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1st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nd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rd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4th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1)追诉时效起算: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2)刑法溯及力:跨法连续犯,若新旧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依现行刑法处罚;
    3)对“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38. ¥¥牵连犯的概念、特征 p41
    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eg: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1st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nd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rd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4th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强调主观加客观);
    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39. 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形式 p41
    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1st有数个危害行为; 2nd犯数罪(具备数个构成);
    3rd犯不同种数罪; 4th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5th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1)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
    2)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3)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l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A1 +A2 +A3 +… =A
    牵连犯:A +aA +bA +cA+… =A
    吸收犯:A(a,b,c) =Aabc
    40.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p43
    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1st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nd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3rd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th主观条件: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th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1. 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首先,必须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四个基本条件;其次,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20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2.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p44
    概念:为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法益的行为。
    1st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2nd时间条件:实际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3rd对象条件:针对的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th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th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th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7th特别例外限制: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43.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p44
    1st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nd前提相同:都是在合法权利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
    3rd责任相同:在合理限度内实行,但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危害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来自自然或动物的侵害,而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人的不法侵害;
    2)行为损害的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损害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
    3)行为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在迫不得已时实行,而正当防卫无此限制;
    4)对损害程度要求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限定不同:正当防卫不限定主体,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44.1. 刑罚的概念、特征 p45
    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st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nd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rd使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th刑法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th实用程序必须依刑诉法的规定;
    6th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45.2.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p45
    1st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其它法律制裁适用于仅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
    2nd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对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的剥夺,而其它法律制裁相对轻缓温和;
    3rd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使用,而其它制裁由相应国家机关适用;
    4th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刑事处罚以刑罚为实体依据,依照刑诉法进行刑事诉讼程序,而其它法律制裁由其它相应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实体依据和程序规范;
    5th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后又犯新罪的可能构成累犯,构成处罚加重情节,而其它法律制裁没有“累犯”的规定。
    46.3. 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概念、关系★p46
    特殊预防: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犯罪。
    关系:二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47.4. 禁止令的含义、内容★ p47
    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
    活动:1以单位名义实施个人犯罪的,禁止设立单位的活动;2利用金融工具犯罪的,禁止进行相关金融活动;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财产罚为足额执行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5其它;
    场所、区域:1禁止进入娱乐场所;2未经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3禁止进入中小学、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因就学、居住原因受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4其它;
    人员:1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4禁止接触同案犯;5禁止接触其它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48.5. ¥¥死刑的适用及限制性规定★ p49
    对于死刑的适用,我国采取少杀、慎杀政策,通过刑法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来控制死刑数量,限制死刑适用。
    1st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nd限制适用对象:犯罪时未成年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
    3rd限制适用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应当报最高院核准;
    4th限制执行制度: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死刑犯,可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49.1.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
    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1st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nd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rd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th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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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考研 刑法总则(70题)(第三部分)接着上面的(完)
      50.2. 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p51
      从轻处罚,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 注意——
      1st法定刑幅度是指与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限度内具体的量刑幅度;
      2nd从轻处罚,不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
      3rd不采纳“中间线论”。
      51.1. 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p52
      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1st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nd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情节轻微;
      3rd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
      52.2. 酌定情节的概念、作用、种类★ !!
      概念: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1st酌定情节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适用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 和辅助判断 的作用;
      2nd当特定案件中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对确定 的法定刑中确定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所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
      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
      4)犯罪侵害的对象;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
      53.3. 正确适用酌定情节 p52
      1st准确认定酌定情节的性质:与法定情节不同,酌定情节可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
      2nd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要求客观、全面地分析、掌握可能对量刑结果产生不同影响的所有情节;
      3rd合理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本着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的原则,予以适用;
      4th公正适用酌定情节:应当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制约下公正、合理适用酌定情节。
      54.4. ¥¥一般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 p53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st前罪与后罪犯罪时犯罪人均已满18岁;
      2nd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3rd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rd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55.5. 特别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 p53
      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以上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1st前罪与后罪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
      2nd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rd前罪与后罪相距时间长短,不阻碍特别累犯的构成。
      56.6.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1st累犯前后实施的犯罪必须是特定的犯罪;再犯对此无限制;
      2nd累犯一般必须以前后两罪被判处或应判处一定刑罚为构成要件;而再犯对此无要求;
      3rd累犯所犯后罪,一般必须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的,而再犯对此无限制。
      57.7. ¥¥自首制度的概念、意义★ p54
      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行为。
      1st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起着积极的作用;
      2nd有利于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惩治犯罪,提高刑事法律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
      3rd是兼顾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重要功能的刑罚裁量制度,是刑罚目的的实现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因犯罪人的自动归案而拓展到犯罪行为实施之后、定罪量刑之前的阶段,促使罪犯的自我改造更早开始。
      58.8.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p55
      主犯身份:包括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罪行;
      其他主犯:包括其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从犯身份: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
      帮助犯: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胁从犯:包括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教唆犯: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59.9.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p56
      指单位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1st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认定为自首;
      2nd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视为自首;
      3rd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人员认定为自首。
      60.10. 立功的概念、意义、条件★ p56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1st有利于犯罪分子以积极的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刑事案件办案效率;
      2nd对于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3rd通过对犯罪分子立功从宽的处罚结果,有助于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较好地协调刑罚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的功能。
      一般立功:
      1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参与共同犯罪者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经查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经查属实
      3阻止他人犯罪;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它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重大立功:一般立功的“重大”升级版。
      61.11. 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及意义★
      1st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即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均系一人所为;
      2nd一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3rd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意义:便于审判人员科学地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的刑罚,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和适用减刑或假释。
      62.12. 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 p58
      ¥¥我国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特点——
      1st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可原则;
      2nd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
      3rd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4th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受其他原则影响。
      ★ 并科原则:将数罪所被宣告的数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
      (只适用于附加刑);
      吸收原则: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重罪刑吸收轻罪刑
      (适用于死刑、无期徒刑);
      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终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罚的合并处罚规则。(适用于有期自由刑)
      63.13. 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69,70,71条)★
      1st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1死刑吸收其他主刑2无期徒刑吸收其他自由刑3数个有期自由刑,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处罚;
      2nd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刑法》69条,“先并后减”;
      3rd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将前罪为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刑法》69条,“先减后并”
      64.14. 缓刑的概念、意义、适用条件★ p58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的发挥刑罚的功能;
      2)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3)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1st罪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nd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后对所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4个实质条件)
      3rd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4th犯罪主体符合缓刑一般适用条件且是未成年人、怀孕妇女或75周岁以上的人,则应当宣告缓刑。
      65.15. 减刑的限度条件★ p61
      减刑以后的实际执行期限
      1st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刑期的1/2;
      2nd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rd判处死缓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66.16. 假释与减刑、缓刑的区别★ p61
      假释与减刑
      1st适用范围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nd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减刑不受次数限制;
      3rd¥¥法律后果不同: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则撤销,减刑没有考验期,一次生效且终局生效;
      4th适用方法不同:对被假释人解除监禁,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视其余刑而定。
      假释与缓刑
      1st适用范围不同: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nd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作出裁定;缓刑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
      3rd适用根据不同:假释根据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的社会危害性评价;缓刑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后的社会危害性评价;
      4th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的不执行。
      67.17. 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p62
      1st适用对象不同: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2nd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已在执行刑罚中,表现良好,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3rd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撤销;监外执行只有在刑期未满时发生法定情形才撤销;
      4th期间计算不同:假释被撤销,假释的期间不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68.18. 假释的限制条件及法律后果★ p62
      1st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才可适用;
      2n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适用;
      3rd对死缓犯减刑后假释,依相关规定;
      4th减刑后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1年;对一次减刑2年或3年刑期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能少于2年;
      5th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假释考验期满,表现合格,无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撤销假释,依法对前后两罪数罪并罚;
      3)在考验期内被发现在宣告判决前存在未决漏罪,撤销假释,依法对两罪数罪并罚;
      4)在考验期内,违反规定,表现不合格,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69.19. 罪状的类型 p67
      简单罪状:分则条文只简单描述 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做更多的解释;
      叙明罪状: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空白罪状: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以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同时存在的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
      引证罪状: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
      70.20. 相对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 p68
      1st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依照刑法总则对该种法定刑的规定;
      2nd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 其最高度依照刑法总则对该种法定刑的规定;
      3rd明确规定一种刑罚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
      4th明确规定两种以上的法定刑,包括两种以上的主刑和两种以上的附加刑,同时还规定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幅度。


      3楼2019-05-06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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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2019-05-07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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