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70题)(第一部分)
1. 刑法的特征 p3
1st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调整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其他法律提供有力支持;
2nd调整对象的专门性: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rd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严厉得多;
4th刑罚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用刑罚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
2. 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惩罚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任务:1保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st规制机能: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
2nd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rd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人权保障)
3. 刑法的基本原则 p5
罪刑法定原则——内容: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2明确化,即对罪状与相应的法律后果,都必须具体规定,且明文表述清楚;
3合理化,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表现:
(1)立法上分总则与分则:总则规定犯罪的共同具有的要件,分则规定具体犯罪构成与法律后果;
(2)司法上废除司法类推,要求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刑罚适用平等原则——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表现:
1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具体情况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定刑;
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
3总则专门 对累犯、未成年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过失犯罪及不同的犯罪形态,都分别作了相应的定罪量刑规定。
4. ¥¥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p6
1st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依外交途径解决,都适用中国刑法;
2nd在中国船舶或飞机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即旗国主义。是属地主义的补充性原则;
3rd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即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5. 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1st属人原则:1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依中国刑法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性的,可不予追究;2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在域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2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4其它依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2nd安全原则、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国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依中国刑法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依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rd普遍管辖原则:对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刑事刑事管辖权,无论依其它原则否拥有管辖权。依条约或起诉或引渡。
6. 但书的内容和意义 p9
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理念: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
意义: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
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犯罪行为。
7. ¥¥犯罪的基本特征★ p9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也是其实质特征。三个特征紧密结合,任何犯罪都同时具备。
1st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其次,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是必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nd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实质特征),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3rd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8. 犯罪构成的分类
1st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nd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未遂…)
1)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派生的犯罪构成: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量刑情节)
9. 犯罪客体的种类 p12
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一般客体:既是一切犯罪侵害社会利益的总体,又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揭示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即对社会利益的危害;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同类客体都是一般客体的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是个别、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10.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p14
1st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2nd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3rd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队形不一定收到犯罪的侵害。
11. 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 p14
在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1st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
2nd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无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3rd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此为实质内容。
12.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p14
1st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1法律明文规定2行为人职务、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4行为人自己先行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具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2nd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必要的能力。
3rd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13.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p15
1st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1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2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2nd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3rd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th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注意: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有些故意犯罪也把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14.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p16
1st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客观存在。行为人对行为与后果的主观认识不影响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2nd相对性:认定因果关系时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进行研究,不涉及其它因果环节;
3rd必然性:两种现象之间(行为与结果)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th复杂性:一因多果与一果多因
15. 刑事责任能力
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16. 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原则★
概念: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要件——
(1)1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罪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按自然人犯罪论处;
4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该机构或部门所有的,定为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凡法律未指明该罪的主体包括单位的,只有自然人可构成该罪,单位不能构成该罪。
处罚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
17. 无罪过事件的特征 p21
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意外事件: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 且 不可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可抗力:可以来自自然,也可以来自他人,也可以来自牲畜,也可能来自行为人生理疾患或心理障碍等。
l 主观方面的内容 = 罪过形式
18. ¥¥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 p22
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st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1对行为构成事实所属的情况有明确认识2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2nd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19.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p22
1.从认识因素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从意志因素看,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
1st从认识因素看,而这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下,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必然性;间接故意下则只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nd从意志因素看,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直接故意下行为人希望且追求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下行为人放任态度,冷漠处之;
3rd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有不同的意义。直接故意下无论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都存在犯罪形态及相应的罪责,间接故意下若特定危害结果未发生,则无所谓犯罪的成立。
20.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p24
相似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希望且主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1st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属明知,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只是预见可能,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
2nd对结果所持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而间接故意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纵容的态度。
21.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p25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1st假想非罪:行为属法定的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
2nd假想犯罪:行为未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
3rd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22.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p25
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认识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
客体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犯罪构成);
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同一犯罪构成要件);
手段错误: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行为偏差: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23. 犯罪既遂的形态 p27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1st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构成该罪既遂;
2nd危险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既遂的要件;
3rd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
24.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p27
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1st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nd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预备活动;
3rd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25. ¥¥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分类★ p28
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特征——
1st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nd犯罪行为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3rd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1)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能犯未遂:实际有可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2]不能犯未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几岁而停下来的情况——1对象不能犯未遂;2手段不能犯未遂。
26. 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 p30
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 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1st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行为或可重复加害行为;
2nd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rd客观有效性:有客观地放弃犯罪或组织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发生。
27. ¥¥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种类 p31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st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
2nd客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相互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3rd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1对共同的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2共犯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对相互协作犯罪持故意态度。
任意共犯: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必要共犯: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如聚众…、重婚罪等)
特殊共犯:又称有组织犯罪 或犯罪集团。
28. 共同犯罪的认定 p32
1st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nd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利用无责任能力或未达责任年龄的人实行犯罪;
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3rd事前无同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犯;
4th过限行为不构成共犯;
5th“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6th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29. ¥¥犯罪集团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成员人数较多,重要人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具有的危害都很严重。
30. 主犯的概念、种类、处罚原则★ p34
1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2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st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组织建立者、犯罪计划制定者及实施者、
犯罪活动幕后操纵者、现场指挥者;
2nd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未参加组织、领导)
2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众者)及骨干分子(积极参加者)——3种情况;
3一般共同犯罪的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25条: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 刑法的特征 p3
1st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调整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其他法律提供有力支持;
2nd调整对象的专门性: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rd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严厉得多;
4th刑罚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用刑罚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
2. 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惩罚任务: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任务:1保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st规制机能: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
2nd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rd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人权保障)
3. 刑法的基本原则 p5
罪刑法定原则——内容: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2明确化,即对罪状与相应的法律后果,都必须具体规定,且明文表述清楚;
3合理化,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表现:
(1)立法上分总则与分则:总则规定犯罪的共同具有的要件,分则规定具体犯罪构成与法律后果;
(2)司法上废除司法类推,要求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刑罚适用平等原则——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表现:
1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具体情况具体规定相应的法定刑;
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
3总则专门 对累犯、未成年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过失犯罪及不同的犯罪形态,都分别作了相应的定罪量刑规定。
4. ¥¥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p6
1st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依外交途径解决,都适用中国刑法;
2nd在中国船舶或飞机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即旗国主义。是属地主义的补充性原则;
3rd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即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5. 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1st属人原则:1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依中国刑法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性的,可不予追究;2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在域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2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4其它依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2nd安全原则、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国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依中国刑法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依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rd普遍管辖原则:对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刑事刑事管辖权,无论依其它原则否拥有管辖权。依条约或起诉或引渡。
6. 但书的内容和意义 p9
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理念: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
意义: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
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犯罪行为。
7. ¥¥犯罪的基本特征★ p9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也是其实质特征。三个特征紧密结合,任何犯罪都同时具备。
1st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其次,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是必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nd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实质特征),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3rd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8. 犯罪构成的分类
1st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nd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未遂…)
1)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派生的犯罪构成: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量刑情节)
9. 犯罪客体的种类 p12
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一般客体:既是一切犯罪侵害社会利益的总体,又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揭示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即对社会利益的危害;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同类客体都是一般客体的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是个别、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10.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p14
1st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2nd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3rd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队形不一定收到犯罪的侵害。
11. 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 p14
在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1st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
2nd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无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3rd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此为实质内容。
12.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p14
1st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1法律明文规定2行为人职务、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4行为人自己先行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具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2nd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必要的能力。
3rd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13.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p15
1st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1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2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2nd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3rd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th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注意: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有些故意犯罪也把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14.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p16
1st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客观存在。行为人对行为与后果的主观认识不影响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2nd相对性:认定因果关系时抽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对现象进行研究,不涉及其它因果环节;
3rd必然性:两种现象之间(行为与结果)有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th复杂性:一因多果与一果多因
15. 刑事责任能力
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16. 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原则★
概念: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要件——
(1)1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罪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按自然人犯罪论处;
4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该机构或部门所有的,定为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凡法律未指明该罪的主体包括单位的,只有自然人可构成该罪,单位不能构成该罪。
处罚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
17. 无罪过事件的特征 p21
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意外事件: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 且 不可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可抗力:可以来自自然,也可以来自他人,也可以来自牲畜,也可能来自行为人生理疾患或心理障碍等。
l 主观方面的内容 = 罪过形式
18. ¥¥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 p22
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st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1对行为构成事实所属的情况有明确认识2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2nd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19.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p22
1.从认识因素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从意志因素看,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
1st从认识因素看,而这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下,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必然性;间接故意下则只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nd从意志因素看,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直接故意下行为人希望且追求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下行为人放任态度,冷漠处之;
3rd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有不同的意义。直接故意下无论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都存在犯罪形态及相应的罪责,间接故意下若特定危害结果未发生,则无所谓犯罪的成立。
20.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p24
相似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希望且主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1st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属明知,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只是预见可能,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较高;
2nd对结果所持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而间接故意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纵容的态度。
21.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p25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1st假想非罪:行为属法定的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
2nd假想犯罪:行为未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
3rd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22.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p25
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认识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
客体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犯罪构成);
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同一犯罪构成要件);
手段错误: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行为偏差: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23. 犯罪既遂的形态 p27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1st实害犯: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构成该罪既遂;
2nd危险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既遂的要件;
3rd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
24.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p27
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1st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nd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预备活动;
3rd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25. ¥¥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分类★ p28
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特征——
1st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nd犯罪行为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3rd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1)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能犯未遂:实际有可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2]不能犯未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几岁而停下来的情况——1对象不能犯未遂;2手段不能犯未遂。
26. 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 p30
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 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1st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行为或可重复加害行为;
2nd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rd客观有效性:有客观地放弃犯罪或组织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发生。
27. ¥¥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种类 p31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st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
2nd客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相互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3rd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1对共同的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2共犯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对相互协作犯罪持故意态度。
任意共犯: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必要共犯: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如聚众…、重婚罪等)
特殊共犯:又称有组织犯罪 或犯罪集团。
28. 共同犯罪的认定 p32
1st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2nd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利用无责任能力或未达责任年龄的人实行犯罪;
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3rd事前无同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犯;
4th过限行为不构成共犯;
5th“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6th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29. ¥¥犯罪集团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成员人数较多,重要人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具有的危害都很严重。
30. 主犯的概念、种类、处罚原则★ p34
1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2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st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组织建立者、犯罪计划制定者及实施者、
犯罪活动幕后操纵者、现场指挥者;
2nd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未参加组织、领导)
2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众者)及骨干分子(积极参加者)——3种情况;
3一般共同犯罪的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25条: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